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跨境电商相关的走私犯罪案中,涉案人员可能为电商公司或上下游产业的经营者,同时亦有跨境产业外为进出口货物提供配送或报关服务的人员。对于跨境电商的从业者,若涉及走私犯罪,则很可能为相关罪名的实行人员,即较深地参与到走私活动当中;而对于仅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虽然可能有行为涉案,但并不当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定罪。笔者所办理的相关案件中,较多均是对二者同时进行追责,尽管并不一定会列为同一案件,但办案部门处理的思路是共同的,也就是将二者列为同一走私链条,并基于各人员在各环节中的工作确认其责任大小,分别认定为主从犯进行追责,同时对较轻人员按照诉讼程序作出不予追究责任的处理。
实务中,当事人可能会认为报关和物流服务二者并不涉及到具体货物的价值,即货物经历偷逃税款后的销售差价与报关和物流无关,因此不应对参与两项行为的人进行追责。笔者认为上述理解不能说完全没道理,毕竟走私犯罪作为获利性犯罪,偷逃税款的获利确实可以作为行为的参考之一。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刑事法律角度看走私犯罪系行为犯,若存在相关行为破坏了罪名背后所保护的法益,则仍然有可能构成犯罪。笔者现根据办理类似案件的相关经验,结合报关及物流服务的特性,从中分析相关从业人员在处理两项业务时的关键环节及问题。
一、物流及报关是否真的和偷逃税额无关
实际上此问题系所有笔者所参与过的案件中当事人都会提出的疑问,当事人会认为:物流和报关实际上系单独与货物价值的行为,换言之无论货物如何入境,均会产生物流和报关的费用,因此相关费用并不以走私犯罪中偷逃税额为转移,与走私行为的实行犯存在明显区别。上述理解仅系从行为的结果角度出发分析,并未着重于考虑行为对于犯罪的促进作用。辩护人认为,准确地理解相关人员的非涉税行为是否与走私犯罪有关,关键在于破坏与帮助的程度问题。
所谓破坏,即行为人在多大程度上破坏了进出口业务的相关规则。典型的如一般贸易的报关文件制作,若所制作的系涉及货物真实价格的文件,与仅制作运单等,二者对规则的破坏程度存在较大的区别。而所谓帮助,即相关行为对于走私犯罪是否为必要的,是否促进的行为的达成,如一般贸易中常见的“炒家”,是否构成犯罪除了考虑其在上下家联系中是否收取了相关费用外,还考虑其中是否参与到走私的具体活动,若存在促进行为则定罪的可能性亦会相对提高。
总而言之,行为人的物流及报关所产生的行为及收取的费用即便与偷逃税额无关,亦不当然不构成犯罪,考虑此问题的关键应着重于行为的分析,而非利润的获取。
二、物流及报关在相关案件中的具体行为
若是传统的走私犯罪案件,物流及报关行为较为明确,从字面上进行理解即可。然而随着进出口业务的发展,许多以往传统的行为都有更为广泛的含义,物流及报关亦并非以往的单一、简单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两类型不同的走私犯罪案件理解物流及报关。
首先介绍一般贸易走私案。此类案件常见物流及报关系二者结合的,即承担物流工作的环节亦会同时处理报关工作,形成行业常见的“包税价格”进口委托方式。对于“包税价格”的进口,其报关及物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考虑其中所收取的价格与货物实际进口所需要的税费之间的差距。若差额较大,则意味着行为人可能明知费用不足以缴纳关税而从事业务,进而被认定具有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若二者分别为独立的行为,则情况又有所不同,一般贸易下独立的物流行为,尤其系对于货物进口后的运输工作相对而言风险较小,其核心原因在于前面提到的运输费用与走私犯罪偷逃税额无关,同时亦由于货物已经完成了进口环节,一般不会追究其进口后的运输情况(购买除外)。然而一般贸易下独立的报关行为则有所不同,由于报关系进口环节的核心工作,故若涉及走私的行为其报关环节必然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常见的即是低报、伪报等情况。
其次介绍现阶段较为频繁案发的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与常见的一般贸易存在较大差异,报关及物流环节在案中的涉案比重亦存在差别。正常的跨境电商系利用购物人员的年度免税额度,因此从刑事法律角度看实际上并不存在缴纳税款的问题,大部分跨境电商走私案均是通过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而达到“蚂蚁搬家”,并通过“大货主”集中转移货物。因此对于跨境电商案件而言,主要考虑的是运输工作。跨境电商案件中的运输工作可以分为境外及境内两部分,对于承担境内外整体所有运输工作的单位,一般被称为转运公司。如前所述,转运公司的关键在于免税额度的来源,免税额度的来源合法,三单对碰一致,则此时并不存在走私的风险;但若免税额度系非法来源,甚至涉及到盗用公民信息的问题,则此时会转移到走私犯罪的评价当中。
三、物流及报关涉案行为的具体辩护
在对两项行为进行分析及说明后,笔者先就行为下的辩护工作进行介绍。在本环节中,笔者将根据自身经验,总结所经历的物流及报关涉案行为,并对具体行为进行分析说明。
1.涉“炒家”问题
“炒家”即使走私犯罪链条中的中介人员,由于一般贸易下货主多是全盘委托报关,因此“炒家”较大可能会以包税价格收取服务费。笔者认为对于此类人员的辩护核心在于先考虑费用的合理性,其次分析对整体进口行为的知情情况。对于费用合理且低报、伪报行为发生在“炒家”下游环节的案件,由于从费用及行为角度均不能得出相关人员对走私犯罪知情,故此时应不予认定为构成犯罪。
2.转运公司问题
如前面提到的,转运公司的问题核心在于跨境电商免税额度的来源,而排除来源问题,其关键在于货主的零散及不确定性。正常经营下的转运公司系通过收取货主服务费用,随后将货物从境外运至境内,因此若货主提供的信息系真实、有效的,则转运公司在此服务下并不存在问题。实务中转运公司涉案,多为与他人进行合谋,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获取免税额度,将货物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入境。
3.综合免税区问题
部分跨境电商案件中,存在将货物初报关进入综合保税区后,再根据交易情况逐步报关入境。与前述转运公司情况不同,此类模式下的行为人仅承担货物入境的工作,并不参与前期运输情况。笔者认为此类运输的关键考虑问题系主观方面是否对货物的报关性质知情,需要从主观角度方向考虑。
以上系涉及到物流和报关问题的分析,亦是笔者基于经办案件的一些看法。需注意不同类型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存在差距,具体个案应具体分析,以选择对当事人最好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