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一时间引来市场高度关注和热议。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养老问题已经排在中央工作的重要位置,如何来通过商业保险来应对养老问题,一直是保险行业关注的核心话题之一。
近日我们在直播中连线了资深保险精算讲师王玉慧,王老师在直播中和我们共同探讨了此次延迟退休改革方案对我国商业保险未来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同时对于我国商业养老年金产品发展所面临哪些障碍,以及为了适应养老形势的新变化,养老年金产品的设计可以在哪些方面加以改进等问题上,也给出了非常中肯的看法,本文的主要内容皆来自该场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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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力时代,保险产品策略如何调整?
就近期推出的退休改革方案来看,这会对我国商业保险未来的发展可能产生哪些影响?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又将如何更加凸显?
王老师认为,最新下发的政策对我国商业保险绝对是个利好。这是因为从销售角度来看,消费者购买商业保险的意愿得到了极大的激发。
对政策复盘、溯源,我们不难发现,延迟退休改革方案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08年,当时提出女性从2010年开始,男性从2015年开始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直到男女都推迟到65岁退休。一直到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才正式提出该概念,而后在2018年和2025年的五年规划中,国家则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建议,推行了延迟退休的年龄目标:男女都延迟到65岁退休。
经历了十多年的宣传铺垫,或者说一直喊“狼来了”,终于今年“狼真的来了”,也意味着大家已经普遍接受了这一改变,从而真正意识到,养老需要靠自己。
也就是说,当民众意识到领取社保的时间点和金额与自己的心里预期有很大落差的时候,才有可能开始认真考虑如何通过商业保险来为自己储蓄养老金,从而真正实现“社退商进”,商业保险逐渐取代社保,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角色。
不难发现,延迟退休改革方案从逐渐完善到如今在市场层面激起一波又一波舆论浪潮,对整个保险市场具有重大深远意义。业内更为关切的还在于新方案的提出会对哪些保险产品的影响更大?新政策将如何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创新和差异化发展?保险公司又该如何调整产品策略?
首先,随着该新政策出台,市场普遍的第一反应,会觉得受新政影响最大的当然是养老年金类保险产品,但其实所有涉及到现金流类的产品都会有所影响,例如增额终寿、两全等类型产品。
事实上,在新政下目前民众已购买的养老保险保单都不会受到影响,合同约定载明的领取年龄到了之后,即可开始领取。而唯一受影响的是近两年才推广而出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这类产品需要跟随社保领取年限走。
此外,在涉及到退休给付时间点这一层面上,无论是在保险合同里还是客户所购买保险产品的费率表里,原来市场普遍的做法是约定养老年金的领取年龄为女性50岁和55岁;男性是60岁、65岁。而根据最新下发的政策,保险公司是可以大大拓宽客户领取养老金年龄界限,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领取年龄或者需求进行精准匹配,而不需要和社保保持一致,客户自己想什么时候领就什么时候领。
而在灵活领取这一点上,不得不说最近两年非常火爆的增额终身寿这种产品,客户可以自主操作,来灵活减额或者是退保,反倒是在新政下发之时凸显了很大的优势。
其次,此次新政也将会极大的激发保险产品研究创新热情,其实近年来市场上就已经出现了很多富有特色的创新产品,例如友邦推出的趸交即领型产品,主要的目标客群是针对手里有余钱的老人,其目的非常简单明了,那就是锁定资金、专款专用。
最后,在如今持续降息通道下,保险行业的预定利率被压降,而保险公司为了防范利差损风险,在打造养老保险产品上最希望,同时也最有可能的调整策略方向是降低客户收益预期,更加专注强调产品的养老属性,而且站在年金的角度,还要充分考虑长寿风险,这也可以大大缓解目前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的利差损风险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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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看我国商业养老年金产品发展史,
哪些障碍需要突围?
毫无疑问,新的方案修改后再次引起了市场对商业养老年金产品的关注。那么,我国商业养老年金产品的发展情况是怎样的呢?又面临着哪些障碍?
第一,商业养老年金类产品在过去几年中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可以说无论在监管政策倾向,还是公司价值引导上,都给予最大程度的支持,可谓是全力推进。比如,去年11月,养老金融作为“五篇大文章”之一,在金融行业最高规格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被正式提出。今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落地落细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可见,商业养老保险贯穿于近两年国家工作部署上的重中之重。
另外,提到商业养老年金产品,不得不提到一类产品,即为个人养老金产品。回顾历史,2018年2月6日,人社部、财政部会同发改委、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工作正式启动。不久后,2018年5月1日,酝酿了近十年的税延养老险试点作为“第三支柱”探路者的身份落地,当时试点区域为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根据当时的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税延养老险的支出在当月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的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到领取阶段再按照7.5%进行递延征税。
在这一试点落地时,市场曾对其寄予厚望,不过,如今从结果来看,并未达到当初的预期效果。原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末,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税延养老险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近6亿元,参保人数超过5万人。
第二,从2022年起,我国开始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并先后出台多项政策予以支持。
(1)2022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地区扩展至10个城市,试点机构扩展至10家理财公司。
(2)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
(3)2022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4)2022年11月,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5)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9月5日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的衔接工作。根据《通知》要求,自9月1日起,税延养老险停止向新客户销售,支持将税延养老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税延养老险保单,整个衔接工作将在年内完成。
因此,通过历史回顾,我们可以发现个人养老金的推出和本次延迟退休新政,是互相呼应的。也就是说,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为群众安排好可以投资、购买的产品,然后再慢慢来放开延迟退休。
第三,从个人养老金上市以来,其表现可以概括为:开户数很丰满,存缴值很骨感。
一方面,个人养老金遇到的最大阻碍是大家的养老意识并不高,有调研数据显示,约有34.92%的人认为自己还比较年轻,不用着急养老资金储备,还有20.39%的人则对可靠的养老理财产品和渠道缺乏了解。
另一方面,和养老保险产品竞争最激烈的不是基金、证券、理财产品,而是银行存款。数据显示,有高达71.2%的人倾向于银行存款投资,只有32.65%的才会选择商业养老保险。
第四,除去个人养老金产品之外,商业养老产品在近两年的销售业绩是可观的,而对于商业养老产品,如果从宏观上定义,增额终寿产品也应该归属在内,换言之,凡是为了养老目的的产品,都可以归属其下。而我们知道,近两年内的压降预定利率停售潮,也对该险种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如果从狭义上定义,只看养老年金类产品,在保险公司有意识的引导之下,年金类也应该撑起半边天。其实站在精算的角度,年金类产品相比增额终寿产品,在利差损上的压力更大一些,年金产品因提供了长寿风险保障,所受到的利差损影响是叠加的。
因此可预期的是,保险公司在接下来推出的新年金产品时,预定利率会更加审慎一些。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荐时,同样要更加注意考虑到年金“与生命等长”的这一特点,避免给客户过分强调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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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
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该如何满足市场需求?
基于以上分析,渐进式延迟退休对商业保险影响有利有弊,而为了适应养老形势的新变化,养老年金产品的设计可以在哪些方面加以改进?目前很多养老年金产品的领取年龄都是和退休年龄挂钩的,为什么要这样设计?能不能突破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想提前退休,但又没有到领取退休金的时间,商业养老产品能不能在这方面发挥作用,为客户可能出现的“空档期”提供一些保障?
首先,养老年金产品的设计是与退休年龄相挂钩,主要是为了方便大众理解和接受。根据原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对年金保险的定义: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其中又有一项细分定义,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对于那些希望提前退休,却又没有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客户,年金产品设计是可以进行创新的,但考虑到资金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累积,因此尽早累积更有优势,例如父母可以提前为孩子来购买年金保险。
最后,以家庭为单位的年金产品,也是市场比较主流的创新方向。比如,海外市场所创新的以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为核心模式的三大类年金产品形态,就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一个是联合年金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且年金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人死亡为止的年金保险。
另一个是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
还有一种就是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保险: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人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但给付金额随着被保险人人数的减少而进行调整的年金保险。
总的来说,随着新劳动力时代的来临,保险业在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和养老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此同时,作为中坚力量的各大保险公司,借此机遇下,不仅能通过建立和创新多层次产品服务体系来满足消费者全生命周期的养老需求,从而反哺和赋能自身业务增长。而且更重要的是,渐进式延迟退休更会促使行业个人养老金产品迎来发展红利期,寿险公司能够在拥抱养老金融蓝海的新机遇下长期受益,值得我们长期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