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为鉴,宋乡民自在生活的历史探源,明末海禁废弛过程及影响

恨荷评历史 2023-03-28 00:27:04

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在远离皇权的广大偏远农村,居住在山川、原野、水乡的村民,以相对平和、稳定、自然的方式,迎接着属于自己的四季晨昏、婚丧嫁娶、生老病死的生活。

南宋诗人辛弃疾《清平乐·村居》有云“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无赖,溪头卧剥莲蓬”,将宋初时空下的欢快自在的田园风光一展眼前,无不令人神往。

基于此社会学家对中国传统村民的生活给出了一个定论:在一个相对熟悉的社会中,他们能够获得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自在生活。

细究两宋文献,“天高皇帝远”的皇权统摄力面对广大民众的日常生活,无力也没有必要渗透到村民的“自在生活”中去,而宋朝官府对民众信仰领域的驾驭,主要通过承认和奖励神祗,从封赐制度中来鼓励民众祭祀官府祗典,禁止对不灵验的或者邪淫神祗的祭拜。

然而事实上,封赐制度也不能完全阻止民众信奉官府祗典之外的神祗,《夷坚志·三志己》中记载的在温州与福州邻接之地“有小丛祠,揭曰钱王庙。

不载祀典,亦不知起于何年及钱氏何王庙也,土俗往来,咸加敬事”,类似于此的民众精神领域的信仰活动,皇权的触角似乎无论如何延伸,也无法完全监控或改变那些固存于脑海的精神思维。

来自皇权的“官治”刚性网络无处不在

有学人认为“皇权不下县”,对于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域存在“权力真空”,对于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的乡野村民来说,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仿佛已凝固成一个相对安闲、舒适、稳定的社会规范。对于赵宋一朝的村民生活果真如此吗?

事实上,对于中唐五代时期出现的地方政府尾大不掉的弊端,赵宋建国后就更加重视中央对州县的控制,并出现皇权明显向下渗透的趋势,而对于连接州县行政与乡民之间的纽带,实际上是由“乡役”来实现衔接和具体执行的。

学界对于县级官府作为皇权的末梢,就其建制来说,县令或知县负责一县境内的所有户籍、徭役、赋税、平决狱讼等事宜,县丞作为县令的副手,主要佐理县政事务,主簿主要掌管财政出纳,县尉主要掌管本县的治安及防卫等。

从赵宋一朝对州县官员的考课标准来看,如宋神宗时期推行的“四善”: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以及“三最”:狱讼无怨、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全科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赈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宋哲宗又增加的“以狱讼无冤、催科不扰、税赋无陷失,宣敕条贯、案账簿书齐整,差役均平为治事之最;农桑垦值、野无旷土,水利兴修、民赖其用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安处,赈恤贫困、不致流移,虽有流移而能招诱复业为抚养之最”等考课标准,这些对地方官的要求都透露出皇权对村落百姓的管理意图。

从赵宋一朝皇权治理制度的设置来看,往往被视为近乎完善而全面的,从中央到各省部、州县、乡村都由诸多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来支撑,而实际上对于两宋完善的政治设计,能否得到充分而有效的执行呢?从宋代文集中,不乏有记录州县官员治理村落事务的具体实例。

如《夷坚志》中对蔡京登第的记录“为钱塘尉,巡捕至汤村”,宜黄知县李元佐“适在郡,尉遣弓兵出讨捕,都头刘超者领数十人前行”,从南宋杨万里写给叶颙的行状有云“建之两税,每岁官受赋纳,远民或惮入官府,市人为之代持送官,往往过敛其估,官民交病”,都可以看出州县行政行为下至村落的迹象。

在州县官员督办催税职役过程中,也有官吏侵扰村民的现象,如赣州宁都县吏李某,“督租近村以一仆自随。仆乞钱于逋户,不满志,缚诸桑上,灌以粪,得千钱”对于贪官污吏巧取豪夺的事例,在《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史料中也有很多记载,无怪乎有“纵吏下乡,纵虎出柙”的说法,都是对乡村社会“官治”现象的普遍性记述。

“以民治民”半行政化的“民治”管理网络

对于宋朝推行的乡役制度和日渐兴盛的宗族制度,是实现“以民治民”管理控制网络的具体体现。对于宋朝有限的州县官府,难以实现对众多村落民众的直接管理,特别是对于偏远山区的村落,而引入“民治”模式,既可以节省相应的朝廷开支,又可以取得较好的管理绩效。

结合宋朝县级行政管理体制来看,从乡里、耆管、都保的设置上,已显示出弱化行政管理、强化民治管理的迹象。结合历代王朝的村民管理实际来看,依靠乡村富豪来协助或替代官府治理村落是常见的“以民治民”的职役方式之一,也是封建皇权对州县以下“神经末梢”进行控制与治理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乡役制度普遍实施的宋朝,多数乡役由县司或乡司直接委派,并完成官府设定的社会角色,也就是让“役出于民”的“民”,来履行“以职役于官”的使命。

细说对乡役人的定义有“差役之法,使民躬役于官”、“农民在官”者、“保正、保长以编民执役”、“既为之民,而服役于公家”等,均是协助官府办理村落事务的职役,并非是真正的隶属于封建官僚系统的正式官员,因此乡役人员的地位相对低下,充当衙门的办事人员多半没有俸禄,更没有所谓的象征国家权力的印信,所以对于乡役差派形式的治理成本较为低廉。

如宋朝的乡役制度:保甲法,打破隋唐以来百户一里、五里一乡的乡村编组,将基层控制范围进一步缩小,按照 5—25—250 户设置小保、大保和都保,皇权触角的进一步渗透,从而使得宋朝的“民治”辅以较重的官治色彩。

没有俸禄来源的乡役在行使皇权所赋予的“权力”时,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多数乡役以周旋于官府与村民之间,仗势欺人、中饱私囊,并在其地缘和血缘关系相互交织的乡间生活中,获得与之相适的威望、地位、荣耀。

如在洪迈的《夷坚志》中记载有一乡役范生,在执行官府的税谷时,因其邻人张氏以情语范曰:“以官价较市值,不及三之二。计吾所失,盖不胜多矣。吾与君相从久,宜蒙庇护,盍为我具虚数以告官司,他日自有以相报”,范喜,诺其请,为之委曲,张氏遂不复捐斗升。

范生显然是未按规定来执行,并以“自有以相报”来实现了隐瞒。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充当乡役的村民面对不可容忍的官方侵夺时,也会站在民众立场上,与官方进行或明或暗的对峙,特别是对于执行官方的某些政策,不惜采用欺上瞒下的手段。

由此观之,对于乡村社会中实际存在的各种“潜规则”,皇权的监控力很难做到洞幽其微,从现存史料文献中对乡役治理村民的相关记载来看,均可以洞见乡役的具体运作方式和方法,正如费孝通所言,“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从而将活跃在乡村的“乡役”认定为皇权下的刚柔交织的管理主体。

明末海禁原因

明初,沿袭唐、宋、元朝制度,继续实行政府控制经管的朝贡贸易政策。朝贡贸易导致不断赔本,对于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和倭寇的猖獗,明太祖确立了严厉禁止的政策。曾经进兵收复海南的大将廖永忠因此向朱元璋上言建议彻底消灭倭寇,加强海防。于是,朱元璋对日本国下了通牒,同时,为了防备沿海奸民与倭寇勾结,朱元璋下令禁止老百姓私自出海。

1.明末海禁政策的发展与走私

明朝海禁政策是十四世纪时,中国大陆大明帝国对沿海实施的一系列限制政策。早期海禁其实只是商禁,即禁止所有中国人去到海外经商,也禁止外国人进入国内经商。不过国与国之间的朝贡不在禁止范围。但是,由于沿海居民一直是依靠海洋生存,禁止海洋作业之后,沿海居民甚至不允许出海打鱼,其生活来源被阻挡,还需要正常缴纳国家赋税,使得沿海居民生活不堪重负。

因此,虽然明朝法律严格,对违反海禁的居民的惩罚也是非常严格的,但居民仍然选择铤而走险。所以海禁政策其实是个名存实亡的政策。至永乐年,随着郑和七下西洋,海禁政策被取消;但到了嘉靖年,倭寇猖獗,不得不再次开始海禁政策,防止倭寇的入侵和滋扰。

在严厉海禁的政策下,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被视为非法行经,被迫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明王朝对这些武装走私集团进行军事打击,走私集团则团结起来并连结利用日本倭寇进行对抗,从而造成旷日持久的所谓“倭寇之乱”。倭寇屡打不绝,甚至越打击反而越剧烈,使大明王朝消耗了大量的兵力物力,疲于应付,于是便成了大明王朝心头大患。

这一时期严厉禁止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给明朝社会经济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阻碍了正常的中外经济文化交流。

2.隆庆解除海禁政策

明世宗嘉靖年间,中国大陆沿海受到日本海盗骚扰严重,沿海居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明政府没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剿灭海盗,故政府再次下令实行海禁,沿海居民不得与海上通商。但是,沿海居民需要海上贸易来维持生计,故私底下百姓仍然冒着生命危险进行海上贸易。1567年,隆庆皇帝宣布解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开展海外贸易(仍然禁止与日开展贸易),史称“隆庆开关”,这是明朝海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一次重大转折。

之后一直到明崇祯时期,明朝的贸易政策都比较宽松,明朝的对外贸易迎来了一段黄金时期。至隆庆年间,海禁政策已名存实亡,故彻底开放海禁,但仍然要求不得与日本通商。自此,海上贸易盛况空前,对外贸易得到大力发展,也自此逐渐形成海上各方势力。

据学界研究,当时明朝的产品广受世界各国欢迎,而许多国家缺乏名优商品能满足明朝的国内需求,只好以白银支付所购明朝商品,导致白银大量流入中国。

3.海上贸易崛起,群雄逐鹿海洋

自隆庆开关之后,多方外国势力看中了我国台湾海峡的贸易航线,以及台湾岛在海上重要的贸易地位。其中包括日本海盗、荷兰东印度公司、明朝海上军队、中国沿海海盗集团。

一时间,东南沿海战火四起,群雄逐鹿海洋,都想占领航线与台湾岛,形成自己的利益链集团。而短期内,各方势力实力相近,均无法垄断沿海,故逐渐形成了海上独立割据的势力范围。

例如,大陆东南沿海为明朝海军势力范围、日本海盗和郑芝龙海商集团联盟割据台湾岛以北航线、荷兰东印度公司割据台湾岛作为其贸易根据地。而各方争夺的台湾海峡航线,则成为兵家必争之地。

纲常伦理教化观念对村民意识的无形控制

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纲常伦理理念,往往被史学家所忽略,尤其是儒学伦理观念,在社会控制领域也发挥着无形的教化作用。

难怪费孝通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中曾经指出,“中国的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儒家传统的效力影响甚深”,我们从传统文学经典中对风俗文化的阐述来看,将礼法传统思想与社会控制融为一体,并在“礼”的准则下,逐步形成了独具中华文明的民族性格。

《礼记·祭统》:“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对于古代的“礼”,已经惯常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果能够顺应礼的准则规范,就会受到舆论的赞颂,而一旦违反或者不合乎礼的言行、退让法则,则会受到舆论的谴责,甚至强力地制裁。

在皇权刚性政策法令之外,对于州县官员来说,以纲常教化理念来辅助地方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宋朝“宗法伦理庶民化”趋势骤增的主要原因,甚至研究社会学的学者也倾向于“礼仪”教化来实现地方社会秩序的管理,依靠对民众个人的本能和良知而非折狱,从中可见伦理道德观念在社会治理中的渗透。

譬如某些地方官僚主张“惟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以及治家规范家训、民间婚姻祭祀礼仪等,无形中也强化了皇权对普遍民众的精神束缚。

同时,对于移风易俗以利教化的推广,也是皇权政治推行柔性治理策略的表现,特别是对于容、桂、广等不合礼仪的特殊风俗的开导,通过多方化育,避免杀人祭鬼、有病不求医等风俗的影响,从而推动了当时底层社会“宣明教化、化礼为俗”思想不断深入。

总结

史学研究视角的不断深入,对于“中国传统乡村”的社会研究也备受关注,结合两宋史料来反观自下而上的王朝管理与控制体系,从而得出赵宋一朝的乡村社会并非“皇权真空地带”,而是以皇权刚性治理向乡村“民治”发展趋势的不断渗透,同时在传统“礼治”、“惯常习俗”等儒家伦理纲常理念的共同交融与约束下,来实现皇权教化思想及其延伸体系对社会秩序的维系与治理。

于 1368 年建立的明王朝是当时整个世界上最强盛的封建王朝之一,但同时的,明王朝也是中国第一个遭受到海外侵略的封建王朝。明朝成立之初,介于统治者的自信和综合国力的强盛,明政府大力发展朝贡贸易,招徕外国使臣称臣纳贡,形成了中国天朝的国际理想秩序。而郑和下西洋更是彰显了中国对当时国际贸易圈秩序的重要主持作用,进一步提高了中国在东亚地区、东南亚地区乃至印度洋的极高地位。

历史的脚步悄无声息却步步鲜明。下西洋结束之后,明政府更加的保守收缩,在自己的小天地中傲然自得之时外面的世界却翻天覆地。明中叶之后,西方海外扩张的浪潮席卷东方,中国面临着汹涌澎湃的新课题。虽然明末的统治者和一些有识之士也在尽力适应调整出一个开放的中国,但天时已然错失,机会再难遇二次。

特别是在后继的清王朝继续推行着明朝时期厉行的海禁甚至更加变本加厉行闭关锁国之策,更是将部分的遗憾浓重扩大。而且是不可逆的。违背历史发展潮流的下场就如同明朝末年被迫开放海禁和清朝末年被西方的尖船利炮轰开国门一般,终究会尝到血和泪的教训。

过去造成的遗憾无法避免,但是历史会给予今人启示。在吸收到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未来,当然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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