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创新领域,要相信民营企业是能够做到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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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并于7月21日全文公布。
党的历届三中全会一向聚焦改革与发展,是为全国乃至全世界都瞩目的大会。历史上,多次重大改革举措和发展方向的指引,都自当时的三中全会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不例外。此次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更为中国经济社会未来发展绘制了新蓝图。
新京报评论部推出系列评论,深度解读此次决定涉及的国计民生方方面面。本篇为《新京报》对本人的专访。
近一个时期以来,民营企业一直是我国舆论场上的热词,而科技攻关也长期被各相关方高度重视。但是,在国家发展纲领性文件中将“民营企业”和“科技攻关”密切联系,却不多见。
7月21日全文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这不仅意味着民营企业可以公平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也体现出在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的体制机制,解决经营主体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等方面急难愁盼问题的相关壁垒正在破除。
事实上,民营企业已然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之一。据《中国民营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报告(2021)》显示,2021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达69.6万件,排名前十位的国内企业中,民营企业就占据了七席。这也表明,民营企业在科技攻关方面拥有巨大潜力。
在此背景下,此次全会《决定》提出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有何重要意义?民营企业在此方面有何优势?此次全会《决定》这一提法,将为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各自带来怎样的发展机遇?
带着这些问题,新京报专访了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陈宪教授。
在采访中,陈宪教授表示,此次全会《决定》的这一提法意义重大,这是把民营企业真正当成“自己人”,平等地让他们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是对民营企业的实质性肯定,国家也应该相信他们会在科技创新领域里做到最好。
“牵头”两个字很重要新京报:此次全会《决定》提出,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此次提出这样的要求,有何重要意义?这将如何影响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陈宪:我认为,《决定》提到的“牵头”这两个字很重要。以前我国也有很多民营企业参与过国家项目,但这次提到的是“牵头承担”,就意味着在我国的重大科技攻关中可以以民营企业为主。
提出这一要求,政策意义和现实影响都会很大。从当前的科技创新角度来看,这是把民营企业真正当成“自己人”,平等地让他们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无论对民营企业发展还是我国的科技创新,这都是非常重要的。
实际上,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在我国已经是一个现实情况。
比如在深圳,新兴产业如新能源汽车的比亚迪、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华为、医疗器械的迈瑞和无人机的大疆等;在北京,也有天兵科技这样的独角兽企业深耕于最前沿的商业航天领域。
这些不同领域的头部企业都是民营的,不仅在做基础研究,而且这些研究与国家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也完全是一致的。
所以,此次全会《决定》的这个提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对现有情况的一种认可,同时也是进一步强调,今后要更多地让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甚至是“牵头”,成为相关领域的引领者。
我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都应该积极与企业进行研发合作。比如,确定一个项目,研究人员进入对应的头部企业,企业可以出钱,当然也可以出人、出技术。这样,就能把企业灵活的市场优势和研究机构的研发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新京报: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里面还有一个关键词,就是“有能力”。对此,应该如何理解?
陈宪:其实,能够在新兴产业中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民营企业,都是研发能力比较强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研发方面也特别强调效率和激励机制。
民营企业“有能力”,也体现为有较强的承担试错成本的能力。比如,企业在某些项目上赚了钱,就有能力再去做其他项目,也敢于试错。民营企业也有更好的激励机制,比如对于在研发上有突出贡献的人可以进行重奖,没有制度障碍。
民营企业“有能力”,还体现在对市场趋势的敏锐洞察上。在一些“卡脖子”领域,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就具有更大的优势。比如,华为在通讯设备领域就非常清楚哪些地方被“卡脖子”,他们不仅了解当前情况,还能预见未来趋势。
这也是因为,民营企业最终要对自己的生存负责,必须做到最高的效率和最好的创新。因此,国家也应该相信民营企业,尤其是在科技创新领域,要相信民营企业是能够做到最好的。
用制度推动观念改变新京报: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在这一要求下,民营企业应该有怎样的自我认知?又如何才能扮演好这一新角色?
陈宪:在我看来,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民营企业首先需要的仍然是专注于提升自身实力和扩大规模,争取在创新领域走在前列,也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事实上,通过调研,我发现许多成功的民营企业都是在默默无闻地努力,不抱怨也不发牢骚,只专注于做好自己的事情。
此次全会《决定》强调的是“有能力”。通常而言,尤其在科技创新领域,国家层面的支持大多是基于企业的规模和实力,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更有可能获得项目支持,而规模小、实力弱的企业则面临更多挑战。
但对于那些从0到1的民营小微企业来说,也不是完全没有机会,虽然会面临一些困难,但成功的概率还是有。这些企业,就要以成功的企业为榜样,专注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最终在产业链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在全会《决定》这一要求下,政府也要更加信任民营企业,要视其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要真正认识到,无论在满足市场需求还是在行业创新方面,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样重要。
目前,从国家政策来看,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已经到位,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某些领域,民营企业仍然面临准入门槛较高,无法享有公平的准入机会。
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降低准入门槛,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平的准入条件。如果国有企业在某些领域没有门槛,民营企业也应当享有同样的待遇,需要一视同仁。当然,民营企业也需要更加努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仍然以深圳为例,这里的新兴产业头部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即便像中兴这样的企业,虽然原本是国有,但上市后也成为了公众企业,形成了混合所有制。在此情况下,就不应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区分。
新京报:在当前情况下,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还存在哪些挑战和障碍?
陈宪:我觉得,首先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切实推动观念上的改变。
比如,过去很多重大项目都是由国有企业承担,他们觉得让国有企业做项目比较保险,即使出了问题,风险也较小。如果让民营企业来做,就会担心万一出了问题谁负责?没人愿意承担这个风险。
这就需要有法律法规来为相关决策提供保障。通过法律和合同条款来明确责任,就不会因为怕出问题而不敢让民营企业参与项目,也能确保国企民企都是在同样的条件下参与。
只要做项目就都有相应的风险,尤其是科技创新领域的未知风险更大。但无论国企还是民企,风险都是一样的。所以,这不应该成为民营企业参与的障碍。
一些部门,尤其是具体办事的人,在这方面的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打消这种担心,不要因为面对的是民营企业就不敢承担责任。通过相关法律和合同条款来锁定责任,也不会因为是民营企业就要多负责任。
更需要有法治化保障新京报:在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过程中,你认为政府和企业应如何协调合作,以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在这样的平等参与过程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合作关系?
陈宪:我们这里说到的“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如国资委以及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和央企。
实际上,原本从事基础性行业的国有企业,到今天也已经意识到,他们也需要进入一些新兴行业。而要进入新兴行业,国有企业就需要主动与民营企业合作,并在合作过程中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以有效配置资源。
这种合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样需要通过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方式来保证。而且,做好法治化保障,无论对合作双方还是行业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过去,我们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合作可能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但随着民营企业更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以及相关制度的逐步完善,未来这一局面也必然明显改观。
在充分的市场实践中,尤其是在充分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一定会看清楚,在许多新兴产业的合作中,技术和资本才是决定因素,而不是所有制性质。
在参与科技攻关上,多年来,我一直认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甚至外资企业的区分都只是特定阶段的产物。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区分的实际意义会逐渐减弱。
在重大科技攻关上,所有企业,无论规模大小、行业差异,都应被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尤其是,在一个国有企业中有民营股份,在一个民营企业中也会有国有股份,未来都可能是常态。
在科技创新领域,过去民营企业可能受到了一些限制,但现在国家提出让民营企业牵头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表明民营企业将在这些领域里扮演重要角色,更是实质性地肯定了民营企业与民营经济在我国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此外,即将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也会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来明确这些政策,用法治化保障来消除民营企业的一些疑虑,也让民营经济发展没有后顾之忧。
在未来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让民营企业更多地参与甚至牵头,不仅能让我们的科技攻关更具活力、创新力和竞争力,更能极大增强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让更多的民营企业看到希望,进而推动我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壮大。
(文章原载于2024-08-12《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