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有一男子,和女友商量妥了准备结婚,所以就在一家酒店定了酒席,打算举办婚礼,费用是5万。可是刚刚定完一周之后,女友有了外遇提出分手。男子一气之下要求酒店返还5万定金。可是酒店的行为让他大为恼火。
杨某和其女友已经相处了5年,俩人商量着到了可以结婚的火候了,于是决定结婚。
俩人精挑细选的找到了一个酒店,准备就在这个酒店完成他们的人生大事。
可是婚宴定下来了,婚礼也准备好了,女友却出现了问题,和别人好了,并且提出了分手。
杨某觉得非常不可思议,那么长时间的相处都没问题,到了结婚节骨眼上出了这种事。一气之下,就找到了酒店方,说明了自己无法结婚的原因,取消婚宴,要求返还5万元。
可是酒店经理,觉得杨某的要求特别荒谬,分手不是酒店造成的,而且酒店有规定定金不能退。
但是为了保留口碑,酒店经理想了个折中的方案,意思是,杨某以后还要结婚,那么这个定金的有效期可以延迟一年,明年来也可以,规格不变。
可是杨某觉得,5万元不是个小数目,考虑到自己以后还要结婚,就当是存银行了,所以就和酒店方又签署了一份协议。
可是经过了好久,杨某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更别提结婚的事了。
而且他手头也紧,急需用钱,于是又想着把钱要回来。所以找到酒店经理,再次说明,自己什么时候结婚都未知,希望酒店把钱还给他。
酒店经理一看这个二愣子又来了,觉得很可笑,协议都签了,你这是赤裸裸的违约,因此又再次拒绝。
然后酒店经理就又给了方案,说可以继续延期,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想来办随时都可以。
第二,就是把5万元转成储值卡,平时招待朋友啥的来消费都行。
但是杨某觉得,他需要的是钱,他平时哪有这么大消费,还是不同意,就是要钱。酒店一看这家伙这么固执,也不理他了,爱咋咋地。
杨某没办法了,就找了媒体记者朋友帮忙,记者看了双方的协议:
其中有一条:婚宴预定人如果有需要更改订单,应在婚宴举办前提出书面申请交付店方,酒店方应将收取的5万元无息返还。
协议中没有说提前几日。
杨某是在定婚宴后一周提出的,也就是符合退还条件。
但是酒店就说,杨某是违约方,不能退还。
后来这件事发到了网上,引发广泛议论:
很多人都觉得,酒店有点吃相太难看了,既然没有办婚礼为什么不能随时取消,什么协议不协议的,这就是霸王条款。
还有人说,协议中的约定又歧义,这笔钱没有说明是订金还是定金。
订金不具备担保作用,视为预付款,如果合同解除,应当返款。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也就是说,定金和订金,如果对方违约的责任是不同的。
如果合同当中写明了5万元是订金或者定金,那就好说了。
最后男子没办法就起诉,把酒店告上法庭。
经调解,双方再次协商,酒店方退还杨某3万元,1万元作为违约金,1万元折算成储值卡。
尽管杨某还是不情愿,但是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个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