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婚后房子上加了女方的名字,离婚的时候女方一定能拿一半吗?
回答:只要加了女方的名字,离婚女方肯定有份,但能不能拿一半,那可就不一定了。如果女方加名字,登记的是按份共有,那法院会认为双方关于房产的份额已经做出了明确约定,一般会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进行分割。如果登记的是共同共有,也就是房产证上没有写明房产份额的,那么这个时候要看房屋出资情况、共同还贷情况、结婚时间的长短、有没有小孩、谁是过错方等综合确定分割比例。如果结婚时间很短、又没有小孩、女方也没有出钱,那女方能拿到的份额是很小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袁苗苗
上海汇愿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各类合同、法律文本的写作,曾代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在婚姻家事继承、房屋动迁、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解决等众多领域多有深耕。
代表性案例:
(1)徐某、韩某诉陈某等共有纠纷:黄浦区某公房动迁后原被告双方共获得700余万元动迁款,双方因动迁款分割产生纠纷,经袁律师代理、调查,成功帮助被告方多人认定同住人身份,最终法院支持被告方获得300余万元动迁款;
(2)田某诉李某等共有及继承纠纷:黄浦区某私房动迁后,李某等人获得两处安置房及动迁补偿款数百万元。田某虽非私房产权人,但在私房动迁过程中,确因考虑其因素额外增加了一套安置房,经袁律师多次与法院沟通,最终法院支持田某的诉求,田某成功获得一处安置房。
(3)马某诉魏某离婚纠纷:双方因感情不合早已分居,马某委托袁律师代理,后经多次开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达150万余元;
(4)青岛某公司诉上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青岛公司为某自动售货机制造商,曾多次向上海公司购买货币识别器,因货币升级导致识别器无法识别,青岛公司要求退货退款400万余元,袁律师代理上海公司,经多次调查取证,与法院沟通,最终法院驳回青岛公司全部诉请;
(5)胡某诉上海某影视公司合同纠纷案:胡某曾出资数十万元投资某已经成片的电影,后电影票房不理想,胡某投资失败,遂以合同欺诈为由要求影视公司返还全部投资款,袁律师代理影视公司后,充分审查双方合同内容及交易细节,从多角度分析论证,最终两审法院均驳回胡某全部诉讼请求;
(6)某投资公司与某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某投资公司租赁地产公司的码头,并投入近2000万元对码头进行装修改造,后码头因政策被收回,产生巨大损失,袁律师代理投资公司,充分调查取证,利用公平原则成功帮助投资公司收回1200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