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工伤员工,主要看以下三点:
1)工伤目前所处的阶段;
2)工伤认定的级别;
3)解除的法定理由;
02关于工伤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有所涉及。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指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分别根据伤残级别,对解除和终止工伤员工劳动关系进行了规定,总结如下:
03从《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看,二者之间似乎存在矛盾。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内容来看,一级至十级伤残员工,用人单位似乎无法使用单方解除权。
这样岂不是员工申报工伤认定级别以后,只要员工不主动辞职,用人单位需要养工伤员工到退休?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中,只规定不能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工伤员工劳动合同。
那是否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解除呢?
我们来看《劳动合同法》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专门法律,第四十二条中只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工伤员工劳动合同,但是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从裁判文书网的判例中,也能够印证此观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4331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现双方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申2729号:孔某(工伤六级)因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终止劳动合同。……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3438号:在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如果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雇伤残劳动者或拒绝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解雇限制义务,从而使伤残劳动者享有更充分的解雇保护权。但如果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使劳动者存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4925号:《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条不排除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04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辞退工伤员工,总结如下:
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外,已做工伤伤残等级认定的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五级、六级工伤员工是否必须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七级至十级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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