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导言
在集体土地征收的复杂“舞台”上,某些政府部门作为征收主体有时“怪相百出”,不惜采取各种“旁门左道”和“投机取巧”的手段,以期为其匆匆忙忙的征收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他们可能会绕过直接的被征收对象,选择与村集体组织或村委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以为这样就能代表所有被征地村民的意愿。然而,这种想法可谓是大错特错。
最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新律师就处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接受委托后,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最终,复议机关作出了一份强有力的决定,确认了征收批复违法,为被征地村民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二、基本案情
某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涉及某市某镇某村土地7.3772公顷,其中农用地6.6326公顷、建设用地0.7446公顷。该批复涉及申请人的两处养殖场。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途径获得了该批复,申请人认为该批复严重损害的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然而,申请人同样深知,在“民告官”的法律“战役”中,普通老百姓若没有专业法律团队的支持和指导,将会面临怎样的艰难挑战。维权之路,往往荆棘遍布,异常艰辛。更何况,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机关乃是省级政府,其级别之高,影响力之广泛,更是增加了这场战斗的难度。
正是意识到这些挑战,申请人寻求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新律师团队的帮助,希望能够借助律师们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法律经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战。在律师的全力支持下,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了复议申请。
三、维权过程
在接受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委托之后,律师团队迅速行动起来,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他们对申请人的养殖场进行了细致的现场勘查,并与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积极沟通,竭尽全力搜集了与涉案征地相关的所有关键程序性文件和材料。
律师团队敏锐地发现,根据法律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征收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倾听被征收利害关系人的声音,并且必须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然而,在本案中,征收主体显然忽视了这一法定程序,未能与申请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一疏忽无疑是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征收主体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在精心准备的基础上,律师团队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了一份既扎实又详尽的证据材料汇编。为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四、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批复涉及G228丹东线海阳乳山界至大辛家西段改建工程项目,该项目取得了项目预审文件、项目核准文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取得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进行征收公告公示同时也开展了社会稳定性评估,上述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但是,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中对此进行如实说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最终决定:确认某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违法。
五、律师提醒
在出现案涉类似情况下。我们一定要迅速委托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筑牢坚固的“法律防线”,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进一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