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曾在之前的文章中,曾经提出判断待岗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之一:看是否只针对你个人,或是几个人,还是公司全员待岗?
如果公司停工停产,全员待岗,那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和工资补差,大概率不会得到支持。
今天的这个案例,公司确实是全员待岗,有位员工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获得了仲裁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一致支持,共获赔经济补偿10万,工资差额6万,年终奖8万,合计24万多。公司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为什么全员待岗还能被迫解除成功?
主要是公司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待岗工资规定理解出现偏差。不知道是真的理解偏差,还是刻意为之。
不过该用人单位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该案例一出,估计不少员工会纷纷效仿。
01案情简介2018年6月1日,邓某入职北京海淀某建筑设计公司。
2022年2月25日,公司发布《公司停工停产通知书》,通知公司长期经营困难,自2022年2月28日起,公司全部岗位员工停工停产,复工日期另行通知,停工期间公司向各位员工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直至公司恢复生产。
2022年4月7日,邓某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因截至今日,你单位仍未发放本人2022年1月份、2月份、3月份工资,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关规定,即刻解除与你单位签订的上述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你单位收到本解除通知时解除”。
邓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年终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02仲裁委仲裁委裁决:
1、公司支付邓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工资78846.64元;
2、公司支付邓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6280.22元;
3、公司支付邓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年终奖80008元。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03一审法院公司主张2022年2月28日公司停工停业,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截止到2022年2月28日,按照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应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邓某主张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停工停业,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截止至2022年3月31日,应按照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至2022年3月31日。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本案中,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停工停产并安排邓某待岗,故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即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公司应当按照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现公司主张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截止至2022年2月28日,系对上述规定的错误解读,该公司要求按照基本生活费标准向邓某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的生活费,不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
公司为邓某代扣代缴了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的社会保险,邓某个人负担部分金额应予以扣除。
经核算,公司应向邓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及基本生活费66901.65元。
……
如前所述,公司确存在未足额支付邓某工资的行为,故邓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现公司要求确认无需向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经核算,公司应向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5101.48元。
一审法院判决:
一、公司向邓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及基本生活费66901.65元;
二、公司向邓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80008元;
三、公司向邓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101.48元;
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二审法院。
04二审法院本院认为,就工资及基本生活费一节。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已于2022年2月25日通知全体员工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截止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基本生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向邓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及基本生活费,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维持。
公司要求在前述金额中扣除其尚未代扣代缴的税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就经济补偿金一节。据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故邓某以此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就其公司经营问题提出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经验教训案例中的用人单位2022年2月25日发出《公司停工停产通知书》,2月28日起,公司全部岗位员工停工停产。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应正常支付劳动者工资。
2月份本应该正常发放员工工资,该用人单位却直接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发放待岗生活费。
我们不知道用人单位是真误读制度还是假误读。从制度的描述看,是比较清晰的。
如果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假装误读制度内容,最后的结果是引火烧身,反而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损失。
目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该公司涉案判决文书共8份,涉案员工4人,涉案金额仅赔偿金一项就有34万多。
本案案号:(2023)京01民终6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