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金额200万增加到1180万,三大严重违规,支行行长被带走

白容看商业 2024-04-09 01:48:52
正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当客户骗取银行贷款的手法越简单,明显不该发生的骗贷案却发生了,这时关注重点应主要集中在查找银行自身管理问题及员工履职不到位问题,甚至是员工道德风险问题。 自2010年6月开始,李某利用控制企业通过虚假资料首次骗取某银行贷款200万元以来,虽然其经营情况早在2014年就已经名存实亡,但十年间他不断的变换借款主体,骗取贷款金额竟然增加到1180万元,李某因此被判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办理李某贷款的支行行长已被带走,相关客户经理以及另一名已提拔的支行行长同样也涉嫌违法放贷。 一、十年间骗贷金额从200万元到1180万元过程 甲银行是一家地方性法人银行,金某于2011年任甲银行壹支行行长,2017年调至甲银行总行副行长;柴某于2010年至2014年任壹支行客户经理,于2014年至2019年10月任壹支行行长。自2010年6月,李某在壹支行首次骗贷200万以来,十年间骗贷金额增加到1180万元,先后经历金某、柴某两位支行行长,主办客户经理一直都是姜某。 (一)2010年6月,李某以实际经营的建南公司在甲银行壹支行首次贷款200万元,向银行提供的财务报表数字均存在夸大成分;到2014年,建南公司效益不行已经名存实亡,本金利息均无法归还,此后三次续贷,贷款金额增加到250万元。 (二)2013年5月,李某以本人名义在壹支行贷款20万元,实际贷款用途与申请用途不符,2015年到期后增贷至50万元,2016年续贷一次,2017年更换借款主体以程某名义贷款80万元,贷款资料中的受托支付合同为虚假。 (三)2013年10月,建南公司需要资金,李某以其嫂子吴某的名义在壹支行贷款100万元,吴某本身没有什么资产,贷款资料中的房产证、收入证明、供货合同全部都是虚假的。经过两次续贷,到2017年贷款金额已增加到230万元。 (四)为投资开矿,2016年2月,李某以程甲某的名义,用虚假贷款资料,在壹支行贷款300万元;2017年续贷增至350万元;2018年续贷时,因甲银行规定个人贷款不能超过300万元,李某更换借款主体,以吴甲某的名义续贷300万元。 (五)2019年6月,李某以某医疗公司(注:法人为程某,实际未经营,空壳公司)在壹支行贷款950万元,用于归还建南公司250万元贷款、程某80万元、吴甲某300万元以及吴甲某续贷时差额50万元,剩余270万元为贷款利息以及过桥资金费用。 最后,李某骗贷金额为医疗公司950万元以及吴某230万元,共计1180万元。李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长期占用银行贷款且拒不偿还,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三大严重违规致使客户骗贷金额快速增长,客户经理以及前后两任支行行长涉嫌违法放贷 综观李某十年间骗贷过程,李某涉及贷款存在三大严重违规,即违规发放虚假贷款、借名贷款、重组贷款: 违规一:违规发放虚假贷款 结合判决书披露的内容,十年间李某涉及贷款均为虚假贷款,用途虚假、资产虚假、收入证明虚假、财务报表虚假,几乎提供给银行资料都为虚假。 违规二:违规发放借名贷款 李某涉及的贷款,除了李某本人首次贷款20万元,其他贷款均为借名贷款,包括最后重组贷款950万元,属于公司类借名贷款。 违规三:违规进行贷款重组 李某骗贷金额之所以会不断增加,除了发放借名贷款之外,就是违规发放重组贷款,从建南公司2014年经营名存实亡开始,完全按照水多加面粉、面粉多了加水的方式,不断增加李某贷款额度,建南公司从200万元增加250万元,李某本人从20万元增加到更换借款主体后80万元,吴某直接从100万元增加230万元,最后重组时更是从680万元增加950万元。 对于上述违规情况,经办客户经理姜某以及两名支行行长均知晓或者是默认,均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至本案事发时,支行行长柴某已被带走,这从三人中证言可以得到证实: 姜某证言“李某在2013年贷款20万元,……一直续贷,到2017年以程某的名义续贷到80万元,贷款资料中的供货合同是虚假的;2010年6月12日李某以建南公司的名义贷款200万元,支行行长金某交代我办的,贷款资料中建南公司的各种报表数据都有夸大的成分,这笔贷款一直续贷到2017年,涉及公司数据的资料都不真实;2013年10月11日李某以吴某名义贷款100万元也是金某交代我办的,我也知道有些资料是假的,这笔贷款一直续贷到230万元;2016年2月6日李某以程甲某名义在支行贷款300万元也是金某交代我办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我没有审核,行里领导交代看看资料全不全就行了” 金某证言“李某贷款快到期时,他借不来钱也不配合,没办法的情况下银行会替他把本金利息还上,在换据的时候就会把之前垫付的本金、利息算到里面” 柴某证言“李某当时找到我说统一换据的事,最后以医疗公司进行换据到950万元,增加了270万元,其中40万元是利息,还有230万元是要给李某的,当时手续已经走完,贷款的钱也到了资金池,后来由于我被带走这230万元一直在资金池没有给李某”(注:结合柴某的证言,当时甲银行壹支行涉嫌以支行名义从事客户贷款过桥,并收取费用。)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豫0304刑初72号《李某、程某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结束语 笔者认为,李某骗贷手段根本谈不上高明,之所以能发生根源还在于甲银行自身管理,但凡甲银行贷款管理到位点,李某最多也就是2013年建南公司的200万元贷款,甚至这200万元都放不出去。 笔者推断,壹支行相关人员之所以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利益二字大概率是脱不了干系,除此之外,就是为了掩盖不良,这也是为何壹支行会一而再违规发放重组贷款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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