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向亲属违法放贷1650万元,连累两名下属获罪判刑

白容看商业 2024-03-22 05:29:51
在银行从事信贷工作,最难处理的应该就是人情贷款,特别当人情贷款与直接领导存在关联时,更是不好处理,几乎处于两难境界:违规办理,一旦出事,经办人员责任难逃,不办理意味着得罪领导,很可能会招来领导的“小鞋”。对此,笔者认为,既要始终加强全体银行员工风险合规意识的教育,也要从机制上考虑如何有效防范员工关系人贷款所引发的风险,这才是解决问题的长久之道。 吴某作为地方性法人银行总行营业部负责人,要求两名下属帮忙办理其亲属贷款,为此两名下属既没有核实贷款资料,也没有实地调查核实经营情况,最后向吴某两名亲属违法发放五户企业贷款1650万元,银行因此损失贷款本金750万元,吴某及两名下属因此获罪判刑,当中教训值得银行信贷从业者及银行管理者警醒。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于2010年1月至2017年2月担任甲银行(注:县域法人银行)党委委员,负责营业部全面工作及办理、审批贷款等,于2017年2月卸任营业部总经理职务,于2018年1月卸任甲银行党委委员职务;陆某于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担任甲银行营业部客户经理,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担任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负责贷款办理、审批工作;练某于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担任甲银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负责贷款办理工作。 (一)吴某是陈某表哥的妻子,在吴某的介绍下,2012年10月份,陈某与吴某的哥哥吴甲某合伙在江西承包工地,因吴甲某将工地资金用于归还债务导致工地无法运作下去。2014年3月、10月,陈某分别以其表弟顾某、郑某的名义成立盛成商贸公司、盛博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某。 2014年7月开始,吴某与陈某商定,通过违法发放贷款的方式将甲银行贷款资金提供给陈某。陈某以盛成商贸公司、盛博贸易公司两家未实际经营的公司的名义向甲银行营业部申请贷款,并提供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 吴某明知上述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仍指使陆某、练某等人办理贷款手续。陆某、练某等人明知陈某提供的上述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即将不真实的贷款资料层报至吴某处,吴某利用自己的贷款审批权予以审批通过,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向陈某实际控制的上述两家公司违法发放贷款850万元,其中贷款350万元至案发时未归还。案发后,陈某归还了以盛成商贸公司名义取得的贷款100万元。 (二)2016年4月开始,吴某与其哥哥吴甲某商定,通过违法发放贷款的方式将甲银行的资金提供给吴某。吴某以扬震建材经营部、明盛贸易公司、法普农业服务公司等未实际经营的公司的名义向甲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 吴某明知上述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仍指使陆某、练某等人办理贷款手续。陆某、练某等人明知吴甲某提供的上述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即将不真实的贷款资料层报至吴某处,吴某利用自己的贷款审批权予以审批通过,2016年4月至12月向吴甲某实际控制的上述未实际经营的三家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800万元,其中贷款500万元至案发时未归还。 最终,吴某两名亲属公司贷款给甲银行造成750万元贷款本金损失。 除了上述违法放贷行为,吴某、陆某、练某还存在其他违法放贷行为,最终吴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23万元,陆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8万元,练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罚金4万元。 二、面对直接领导亲属贷款,两名下属不当做法致使他们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判决书披露了陆某、练某供述,从中能够很好的还原出他们面对直接领导亲属贷款的做法: 陆某供述“吴甲某是吴某的哥哥,法普农业服务公司、明盛贸易公司、扬震建材经营部的实际控制人是吴甲某,这三家公司在营业部的贷款是他经手的,当时吴某让他帮忙办一下,他就办理了,没有去审核审查过,这三家公司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几笔贷款都是吴甲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相互担保的,贷款资料也是不真实的;盛成商贸公司和盛博贸易公司的贷款人是陈某、陈甲某,陈某是吴某丈夫的表弟,这二家公司的首贷是他办理的,当时他审核时发现没有实际审查过且公司注册半年不到就来贷款等问题,并提出了异议,但吴某让他帮忙办理把贷款贷出来,并说这二家公司的贷款是陈某要用在江西工地” 练某供述“吴甲某是吴某的哥哥,陆某好几次和她说过吴甲某的贷款要赶紧办理。吴甲某有三家公司的贷款都是转贷的,她没有核实贷款资料,也没有去实地调查过。盛成商贸公司和盛博贸易公司是陈某的,陈某是吴慧萍的亲戚,转贷是她经办的,陆某叫她赶紧把这二家公司的贷款办好,否则要逾期了,并称贷出来的钱实际上都是给陈某用在江西工地,资料是陆某给她的,她也没有去调查核实过,没有去核实过公司是否在经营”。 从陆某、练某的供述来看,他们非常清楚上述涉案贷款均为直接领导吴某亲属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既没有核实贷款资料,也没有现场实地调查是否在经营,对涉案贷款不符合条件事先也是知晓的,这充分说明他们二人在办理上述涉案贷款时存在严重履职不到位情形,已经触犯了法律底线,这些都是他们定罪量刑的根本原因所在。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浙0225刑初489号《吴某、陆某法发放贷款、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浙0225刑初638号《陈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三、结束语 吴某被定罪判刑,笔者没有任何话好说,但是对于陆某、练某而言,确实有点冤。特别是练某的辩护人还会提出“只是配合领导走流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当时练某的风险合规意识比较弱化,这也说明银行员工风险合规警示教育永远不可放松。 笔者认为,针对领导亲属贷款,各家银行应建立健全员工亲属贷款管控机制,包括信息披露机制和集中审批机制,其中,信息披露至少包括客户来源及客户与员工关系两个主要内容,并将其录入信贷系统中去,这样就能实现机控与人控的同时作用,只有如此,本案陆某、练某类似悲剧在银行业中才会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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