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温情不是逃避刑罚的手段。
近期,一则“闺蜜合伙盗窃靠反复怀孕育11子躲刑罚”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一、事件概述事件的主要人物为两名女子,分别是30岁的小晴和39岁的珠珠,原本是因为做服装生意而结识。然而,由于生意不佳,她们开始动起了歪脑筋。她们推着空婴儿车进入商场的服装店,偷取商品并将其出售,累计金额超过2800元。后续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她们采取了不断怀孕生子的策略。珠珠已经育有7个孩子,而小晴则有4个。
这一事件最终被警方发现并进行了调查。两人因盗窃罪被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分别被判处8个月和1年的有期徒刑。但由于她们都处于哺乳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她们不能被缓刑,只能在监狱外执行刑罚。
那么问题来了,究竟什么是监外执行?
二、什么是监外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本案中两位犯人均处在哺乳期,没有收监不是因为缓刑,因为她们已经是数罪并罚也是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所以最终执行方式是监外执行。
三、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尽管缓刑和监外执行均涉及在非监禁状态下实施刑罚或暂时推迟执行刑罚,二者之间却存在本质区别:
1、执行地点差异:缓刑期间,被判决人通常无需入狱服刑;而监外执行指的是罪犯在监狱中开始服刑后,因特定情形(如健康问题)被临时允许在监外服刑。
2、法律后果差异:缓刑结束时,若被判决人未犯新罪,原定刑罚将不再执行;相比之下,监外执行仍然构成刑罚的一部分,且在外执行的时间计入总刑期。
3、再犯处理不同:若在缓刑期内被判决人再次犯罪,原判刑罚可能被立即执行;而在监外执行期间再犯,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4、申请时机与条件差异:缓刑是在判决时依据具体条件争取的结果,条件相对宽松;监外执行则是在已经开始服刑的情况下,基于身体等特殊原因提出的申请,其适用条件较为严格。
四、如何看待有人利用监外执行来逃避刑罚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机关通常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加强监管,对于此类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一旦法定情形消失,如孩子出生后不再哺乳时,或者是病情恢复到一定水准,就及时收监执行。
同时法律也将逐步完善,已有专家建议针对此类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考虑暂停计算刑期,也就是在发现恶意逃避行为后,罪犯的刑期不会继续扣减计算,而是在特殊状态结束后再行收监执行剩余刑期;也有建议完善暂予监外执行担保制度,要求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增加金钱压力,促使罪犯不再故意逃避刑罚。
监外执行制度本是为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但法律的严肃性同样不容忽视。如果有人想要通过钻空子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无论是邯郸的初中生事件,还是如今的反复怀孕事件,我们相信最终都能迎接到正义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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