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孙某丽、孙某霞系孙某早之女。2019年2月23日,患者孙某早因排尿困难、血尿到x市x医院门诊看病,医生诊断为“肾癌”,让患者在x市x医院共住院四次治疗,同时,因x市x医院没有治疗肾癌的药物,让患者去x药房购买八个月剂量的“培唑帕尼片”,花费医药费153600元,个人自负92160元。
后因患者家属要继续买药走报销流程需要专家签字,专家告诉家属患者是“肾盂癌”,并非“肾癌”,x市x医院给患者孙某早的治疗是不对症的,属于治疗错误,因此不能报销。
后患者到其他医院诊治,进一步确定x市x医院的诊断和治疗是错误的。患者于2019年12月23日在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孙某丽、孙某霞认为,因为x市x医院医生缺乏专业知识。
【原告观点】
孙某丽、孙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x市x医院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暂定)。
【被告x市x医院观点】
原告诉称2019年2月23日至同年6月4日先后四次在本医院住院治疗属实,但其称被告存在诊疗错误致原告方人身及财产受损应提供证据证实。
【鉴定意见】
1、诉讼中,本院委托x司法鉴定机构对院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1年6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
2、x市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孙某早使用培唑帕尼产生的医疗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主要原因为宜。患者孙某早的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与院方的诊疗行为无明显因果关系。
3、原告支付鉴定费11580元。该鉴定意见,程序内容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医疗过错】
医方未按照超药物说明书用药(非适应症用药)履行相应的手续及充分告知义务,存在过错,根据后期检查等,说明该药物的使用对缓解患者病情有一定作用,患者为肾盂癌伴多处转移。
另,诉讼中,本庭通知患者孙某早之女孙某香参加诉讼,其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即使能够获得赔偿款,本人也不参与分配。
【庭审意见】
诉讼中,本庭通知患者孙某早之女孙某香参加诉讼,其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经鉴定,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综合本案分析,以院方承担70%赔偿责任为宜。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法院判决,x市x医院赔偿孙某丽、孙某霞医疗费92160元之70%即64512元;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孙某丽、孙某霞负担346元,x市x医院负担706元;鉴定费11580元,由孙某丽、孙某霞负担2000元,x市x医院负担9580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