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患者马某强于2019年5月25日因“上腹饱胀不适2个月,发现胃癌5天”入被告x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胃恶性肿瘤”。2019年6月4日被告x省肿瘤医院予以全胃切除术,6月5日,患者马某强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不清,后死亡。
【原告陈述】
马某强(男)因胃涨气于2019年5月25日至被告处入院治疗,入院时确诊为胃恶性肿瘤,术前已查出脑梗风险高,双巴氏征阳性,未进行治疗、未给用药。轻度混合型通气功能障碍,小气道功能障碍、换气功能轻度障碍,仍未给治疗。
2019年6月5日记录应给降压药,但护士晚用12小时,6月6日晚用降压药8小时,且又使用升压药。因被告存在过错导致脑血管畸形破裂,致使急性大面积脑梗死、脑出血、脑疝。出院诊断为:恶性肿瘤,急性大面积脑梗死、脑出血、脑疝,于2019年6月6日在被告医院处去世。
【原告观点】
被告存在医疗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该鉴定意见没考虑部分内容记载不真实以及记载内容与被告主张不符的事实,也无法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考量。
根据法律规定患方对患者死亡后果没有故意或过错,而医方病志管理及书写不是很规范而且有伪造或者篡改的嫌疑,应由其承担100%的责任,综上原告请求按照100%的比例来判定被告承担责任。
【被告被告x省肿瘤医院观点】
原告说的马某强住院时间属实,原因是胃癌,术前查出脑梗风险高不属实,术前查出双巴氏征未治疗不属实,查出小气道功能障碍属实,但因患者长期吸烟所在,其检查结果没有实际临床治疗意义,故没有治疗。
原告称我方护士晚用药,据我方病志记载原告所述均不属实,使用升压药属实,但患者大面积脑梗与使用药物无关。现原告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我方不同意赔偿。因患者手术符合手术指征,患者突发急性脑梗塞是自身急症与手术无关。
【鉴定意见】
被告x省肿瘤医院对患者马某强的诊疗过错与患者马某强的损害结果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至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
本案因果关系及原因大小都已经过司法鉴定,原告主张院方按照100%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主张他们对患者死亡没有过错,实际庭审中查明中非常明确患者在当时情况下,是原告方家属主动放弃治疗,对于患者死亡有很大原因。
【经济损失】
1、对于原告方要求赔偿患者马某强误工费、护理费请求,因未提交相关误工损失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鉴于患者马某强确需护理,本院酌情给付护理费人民币1000元。
2、原告方要求赔偿营养费,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可酌情给付1000元。住宿费缺乏关联性,本院亦不予支持。
3、原告方请求按照100%的比例来判定被告承担责任,因过错关系业经司法鉴定,故对此主张不予采纳。原告方请求赡养费,因未提交无劳动能力及无经济来源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4、鉴于患者马某强死亡的主要原因为自身疾病,故精神赔偿金本院酌定给付人民币40000元。
【庭审意见】
本案中,业经司法鉴定,确定被告x省肿瘤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相适应的过错责任上予以支持。综合患者马某强的病情及被告x省肿瘤医院的过错,结合鉴定意见,本院确定被告x省肿瘤医院赔偿比例为25%。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省肿瘤医院承担25%责任,赔偿229398.1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