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领取多少算正常呢?这是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实际问题,是确有实际讨论与研究价值,是可以从中悟出某些启迪与政策性意向的一个极为敏感的专业性课题。
那么,在实行缴费型的制度规范条件下,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退休人员,他们退休后究竟领取多少基本养老金,应该算正常水平与合理状态的呢?
应该说,在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政策环境条件下,按照顶层设计的目标替代率及其计发办法,所计算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应该就是正常退休后所应享受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据此,可以这么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政策规定及其计发办法,所计算、核定与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无疑就是正常与合乎逻辑关系的基本养老金之所得。
而与企业改革初衷与制度规范形成鲜明对比的,造成并导致基本养老金出现尖锐倍差矛盾的,也就是机关事业中人过渡办法所计算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之所得,则另当别论了:
一是机关事业按照老办法所计算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因其工资替代率水平达到在职工资的80--90%,甚至有达到在职工资的100%以上的情况呈现,也就是老双轨制所造成与导致的退休待遇差距矛盾,这肯定是不正常的状态。
二是机关事业按照调整与改造后明显有别于企业的中人过渡办法,所计算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也就是各地按照机关事业专属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即按照工资替代率水平更上一层楼的中人过渡办法,所计算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也是明显属于不正常的状态。
总之,以上就是笔者罗列与陈述的基本养老金不正常的实际案例与现身说法之反映。可见,并轨改革后机关事业退休中人所计算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尤其是退休老人,早退中人与晚退中人之间的差距矛盾,这显而易见是不正常的状态之体现。这正是造成并导致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以及在十年过渡期间早退与晚退中人之间差距矛盾不断加剧,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这也反证与说明了机关事业退休中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是逐渐的向既定的目标替代率靠拢,而是背道而驰的节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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