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进行合理调整,是企业在用工自主权方面的重要手段。这种调整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的稳定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然而,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调整员工岗位时,应首先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充分重视员工的正当权益,确保调岗调职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特别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对其进行了特别保护。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其工资、限制晋级晋职,甚至辞退女职工。若违反相关规定,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双倍的经济赔偿金。因此,企业必须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