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造农村自建房,陈某作为房主与包工头张某达成了一项口头协议。根据该协议,张某以包清工的方式承接了建房施工任务,并全权负责施工工作。张某自行安排了包括马某在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施工。然而,在施工过程中,马某不慎从高处摔下,导致了伤残。马某因此将陈某和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法规,马某与包工头张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所谓劳务关系,指的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和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并获取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的规定,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而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包工头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为马某等施工人员提供了安全的施工环境等方面进行判断。另外,陈某与张某之间也存在着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并从定作人处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陈某采取了包清工的方式,将房屋施工任务全权交由张某负责,张某自带设备并独立完成施工任务,施工完成后一次性结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从其对包工头张某是否存在资质选任过错等方面进行判断。为预防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需要各方共同注意。作为施工承包人,张某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为建房施工提供安全的环境,并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选任和保险购买工作。同时,作为房主陈某也应当尽到合理的定作、指示义务、审查施工承包人资质等选任义务、保险购买义务等。作为施工人员马某及其同事们,应当自觉遵守施工现场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建房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确保建房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人员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