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承诺其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庄市监(信)处罚﹝2024﹞1号显示,一合伙企业欠债不还后,注销登记,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违法事实显示,大连宜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拖欠大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记账费用50400元人民币;大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份左右索要过代理记账费用未偿还。
这家合伙企业在明知存在代理记账费用未结清的情况下发布《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虚假承诺其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并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登记机关用于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注销。
该合伙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合伙企业罚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