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表示:涉及冤假错案的法官,将坚决追责到底,绝不姑息

张灰灰说事 2024-07-15 16:25:06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 : 涉及冤假错案的法官,将坚决追责到底,绝不姑息!

如果法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做出不公正的裁决或擅自处理案件,篡改、隐瞒、销毁证据的,均被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最高法院将严惩不贷,以此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 : 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6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27条 :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冤假错案泛指那些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或者对案件的性质判断发生错误,或者政策运用和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对当事人做出错误处理的各种各样的冤案、假案和错案。冤假错案屡禁不止,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人民对司法的公平和公正产生了严重质疑。

检察日报 : 找准冤假错案识别点

  在案件受理关口,有效识别冤假错案,及时提出预警信息或采取堵截措施,是检察环节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方面,也是避免发生问责情形的有力手段。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案件的“进出口”,可以依托案件受理、流转、送达的平台,及时、准确采集、录入案件信息,强化对重要节点的监控,确保对所办案件监管的全程覆盖。如果对于冤假错案的内部表象具有一定的认识,再加以培养和训练,就会产生对冤假错案的自发敏锐和警觉,从而形成有效识别。 

  从冤假错案内部表象分析,冤案的成因主要是,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他人故意陷害,制造犯罪事实及证据,刑讯逼供草率办案,检方审查不力,法院有罪推定等。从外部表象看,定罪证据以言词证据为主,言词证据前后有矛盾,缺少证明力强的物证、书证印证;漏移送无罪证据或者对无罪辩解、疑点证据;对不认罪案件、疑案和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等。 

  笔者认为,结合冤假错案的上述特征,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在进行受案审查时,应着重掌握以下几个识别点:

1.卷宗是否粗糙或反常整齐。

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责任心不强以及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等有很大关系。

冤假错案的案卷也相应地表现为粗制滥造,或因急切破案、结案过度追求供证一致,而形成形式上的整洁美观。

2.物证等客观性证据是否奇缺。

侦查阶段基本上没有搜集和固定物证,而是过于倚重人证来证明犯罪。

3.强制措施是否反常。

冤假错案往往程序卷宗繁杂,捕后多次延长,或多次取保、监视居住,当事人一般都曾被超期羁押。

4.是否仓促移送或在到期日紧急移送。

冤假错案一般会因受到某种压力而仓促移送,或推诿扯皮至案件到期截止日突然移送,有的甚至在最后一日的临下班前移送。

5.辩护权是否受到不当制约。辩护律师提出的一些合理辩护意见是否被置之不理,甚至故意刁难。从各地曝光的冤假错案来看,其形成无不与漠视辩护权相关。 

  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疑似冤假错案的受案处置方略:一是建立重点案件移送前报备制度。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犯罪嫌疑人控告刑讯逼供的案件等,可以与公安机关协商在移送前进行报备。二是积极与辩护律师沟通,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信息。三是受案人应重点审查诉讼过程,以便发现冤假错案苗头,及时发出预警。四是受案人员要坚决守住关口,对于识别出的疑似冤假错案,敢于发表意见,该不予受理的坚决不予受理,切实发挥对于冤假错案的堵截防范作用。

一、对于冤假错案到哪里申诉?

可以向上级法院直至最高院,也可能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刑事案件申诉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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