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复杂案件通常指的是那些事实复杂、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这类案件可能包括:
(1)事实复杂 :涉及众多相互关联的事实因素,关系错综复杂。
(2)法律适用争议 :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可能需要法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裁判说理。
(3)社会影响大 :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
(4)首案效应 :可能是新型案件,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 5) 取证困难 :可能因为案件涉及面广、犯罪手段隐蔽等原因,导致取证工作困难。
(6)跨地域或跨国性 :如拒不执行判决罪等,可能涉及不同地区或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关。
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要求法官不仅要查明案件事实,还要在法律适用上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这类案件的裁判往往需要更加详尽的文书写作,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清晰、完整的阐述,并通过裁判说理来妥善解决问题。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界定标准:法院级别管辖: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案件性质:
涉及重大利益冲突,如金额巨大、涉及敏感人群或社会利益广泛。
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多个主体和多种法律规范。
事实认定困难,证据收集和分析具有挑战性。
可能存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定性争议。
社会影响:
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可能涉及重大利益冲突和公共利益问题。
案件类型:
新类型案件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群体性、敏感性等因素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案件规模:
案件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
异地办理的非明显简易案件。
其他因素:
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存在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法院院长会亲自审理案件吗?法院院长会亲自审理案件。
根据《法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理案件是其首要职责。近年来,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治权威,并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了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此外,一些法院还采取了院长亲自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措施,以示范和引导法官职业化建设,并确保审判资源得到合理使用。这种做法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认可,并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中的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包括四类: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此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还应当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件,亲自担任承办人办理。
《意见》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法担任审判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评议时,多数人的意见与院长、副院长的意见不一致的,院长、副院长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合议庭成员中的非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指出,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开庭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有关法学专家称,强调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此举对破除法院行政化有一定示范效应。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直接来源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的申诉、信访案件;
第二,同级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
第三,司法监督机关的司法建议,如人大、政协等。
但不管来自于上述何种路径,法院均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内部审查后,认为确有再审必要的方才提交院长,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具有再审必要后,方才出具再审裁定书,此内部审查程序统一表述为“民监”字号。个人认为,若上述任何环节,例如内部审查合议庭认为案件没有再审必要的,也通常不再进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程序,且只有认为有再审必要的法院才出具再审裁定书。因此,在“民监”程序中我们通常只能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确定再审的裁定书,而没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而驳回的裁定书。若对驳回申诉确有必要出具书面法律文书的,通常使用“决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都应当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
第二条 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 (四)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院长审案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冤假错案翻案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找生效判决书所在的法院院长。因为《法官法》明文规定,各级法院院长是纠改冤假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所以,冤假错案想翻案,就找生效判决书所在法院,请求该法院的纪检科室,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给说法,不给就向上级纪委控告他们不作为。请求该法院院长依法履职解决,不解决,向人大反映,要求监督他履职,让他辞职,向纪检委反映他懒政不作为,要求处理他。这是冤假错案翻案正确的路子。
全面推进司法体质改革,院领导带头办案应当成为新常态,院长应当充分发挥“领头雁”作用,不仅会对全院法官起到示范作用,促进全院法官自觉提高业务水平,同时还能感受审判一线实际情况,直接面对群众,更好地为群众解决诉求,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不断提高司法工作的阳光度、公开度、透明度,让老百姓真正的感受到“打官司不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