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法官、检察官、警察各自对办理的案件承担法定责任,这种责任从办案之日起一直延续到终身,如果所办理的案件出了问题,无论过去了多长时间,只要办案人员还活着,就要依法追究他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二十五条 :“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如何解读 :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对于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提出,有三种不同声音:
1、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在法官的头顶上悬了一把达摩克利斯剑,如果法官不认真办案,造成了冤假错案,这把剑随时会掉下来,可以督促法官勤勉工作,真正杜绝冤假错案的出现;
2、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看起来很美,却根本无法落实,只是一个美丽的谎言而已;
3、第三种意见认为要实现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先要进行一系列的司法体制改革,配套制度改革完成前,这只会增加法官的压力,让法官成带着脚镣的舞者。
上述三种意见代表了当前对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主要观点。三种观点分歧明显,都有其理由予以支撑。
第一种观点即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可以有效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理由是:终身负责制犹如警钟,时时响在耳边,不断提醒法官要认真负责,不能草率断案,更不能枉法裁判。否则,一旦出现案件质量问题,无论法官在职还是退休,在岗还是调离,只要活着就要承担责任。法官为了不承担责任,就只能守法慎断,被逼着炼出火眼金睛,如此自然可以起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目的。
第二种观点即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不能起到防止冤假错案的目的。理由是: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体制原因造成的,仅仅从办案人员身上着手,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冤假错案的发生,古今中外都有发生,这不是当代中国才会发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百分之百的正确率是不可能做到的,在一定范围内的错案率是正常的。强求百分之百的正确,不是遵循司法规律。另外,由于什么是错案,定义模糊,难以追责;同时,现在法院系统广泛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审签,多人参与,集体决策等情况,打人的板子最终无法打下去,最常见的结果是不了了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只不过是听起来很美,实施起来却很难,几乎无法落地。
第三种观点即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只有等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完成才可实施。法官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案件是法官本人所判。而现在法院受地方化、行政化影响严重,法院不能独立办案,法官不能独立办案,裁判的结果不是法官本人的意思,如果案件质量出了问题,却要法官来承担,有失公平。这样谁还敢当法官。法官的职业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但法官却不能保护自己,这会极大伤害法官职业的尊荣感,不利于法官职业的健康发展。要真正的实施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改革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即法官独立办案,其他任何人和行政组织都不能干预,裁判结果是由法官个人作出,裁判权是由法官个人行使,根据行为人对行为后果负责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此种情况下,出现办案质量问题,承办法官就应当负责。在没有实现上述制度改革前,不宜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
(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第十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七)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高法院 : 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意见》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强调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判了法人执行不了,判了个人立即执行。这谁负责?
主要是谁追?谁定判决公正否?
不光是法官,而是所有穿制服的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执法人员都要执行终身追责制。
如果在同等证据下,一审案件被二审推翻,就应追究一审主法官责任。如果一审法官发现检察院送来材料严重违法,就应向上级申请,追究检察官责任。检察官若发现公安部门送上来的材料违法,不翔实的,也应向上级反应处理。同理,检察官若发现法官徇私枉法,更应追究法官责任。中国司法的公检法本是互相督促,只要有一环坚持住,就可防止作弊的。
很好这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