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拟对投喂流浪猫致人伤残判赔24万案再审

张灰灰说事 2024-03-30 12:45:01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4年3月27日,上海闵行法院官微发布案件情况通报称,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审判委员会是中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

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单数。

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拟判处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3、检察院抗诉的;

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之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应当以审理该案件的合议庭成员的名义发布。

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猫绊倒致十级伤残,法院判投喂人赔偿约24万

上海一男子打羽毛球时被猫绊倒致十级伤残

向投喂者、球馆所属公司索赔35万余元

投喂者辩称该流浪猫并非由其饲养

因被告固定投喂流浪猫

还带猫洗澡、看病

法院认定流浪猫与其构成饲养关系

判投喂者赔24万元

球馆所属公司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概述 : 男子吴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流浪猫肚子上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遂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肖某诉至法院。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240198.20元;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羽毛球馆所在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原告 :

原告吴某表示,2023年4月20日,自己与几名同事一同至被告某某公司经营的位于上海闵行区的一家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被告肖某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

原告认为,某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律师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51062.72元。

被告 :

某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辩称,其系某某公司的员工,事发当日不在现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 :

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羽毛球馆的专职教练、证人林某表示,肖某是其同事,也是该球馆教练。2022年8月起,肖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约五六斤的流浪猫,肖某会把猫粮放在碗里,然后放在球馆外厕所门口。肖某还为猫起了个名字叫“土豆”,猫的喂养等都由肖某料理,他还带猫去宠物医院洗澡、看病。2023年6月左右,肖某离职。

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依据多名证人的陈述,法院认定原告受伤原因为在打羽毛球过程中踩到猫所致。依据查明事实,猫为肖某饲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告肖某于第二次庭审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今年2月2日,法院依法酌情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4655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300元、残疾赔偿金1680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240198.20元;

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拟对投喂流浪猫致打羽毛球男子十级伤残,判赔投喂人赔偿约24万案再审

此事一经报道,随后冲上热搜,相关话题“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在微博平台获2.3亿阅读量。对此此案的审理结果,网友议论纷纷。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件情况通报,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2023)沪0112民初52717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于2024 年2月23日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提起再 审。本院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最高法院:对于错案,各级法院院长,可以连续两次提交审委会处理

法院院长如果第一次提交审委会没有将案子的错误纠正,那么还可以继续提第二次。对此,最高法院曾做出专门回复,本院院长第二次将同一个案子提交审委会,是可以的,如果本级审委会对案子没有把握,也可以提交上级法院审判监督。

最高法院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的同一判决裁定可否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批复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31日法研字第287号请示收悉。关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后,如果发现仍有错误,可否再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是可以的。如果对案件的处理感到没有把握时,还不如送请上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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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灰灰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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