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张灰灰说事 2024-04-11 13:26:38

法律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 证据的种类包括以下八种 :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款规定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质证是审判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关键证据未经质证,那么其属于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如果上诉或申请再审,会导致判决无效而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般说来我国公民都有就自己知道的关于案情情况作证的义务。同时为了体现证人作证的重要性,我国相关法律对证人证言做了专门的规定。

一、证人证言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对证人作证的要求 :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作为证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 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 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 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4、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5、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6、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7、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8、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三、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是经过质证的证言才能作为定罪依据。由于受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证言可能真实、不完全真实或完全不真实,收集、运用时必须注意对其来源、形成过程及内容;

结合案件的情况和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经查证属实,方能作为定案处理的根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四、刑事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嫌疑人不认罪能定罪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总之,任何一起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据绝对不可能只有证人证言,应该是司法机关收集的其他证据跟证人的证言都完全吻合,这样的话,证人证言才可以被采纳。只有证人证言也属于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如果只有口供是没办法定罪的。

六、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

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八、法官采信了对方伪造的证据怎么办?

在司法系统中,法官往往‬被寄予厚望,他们的职责是公正、公平地审理案件并作出正确的判决。然而,出于种种原因,当法官采信了对方伪造的证据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当法官采信了对方伪造的证据时,这可能导致对当事人的不公正判决。当事人可以与代理人‬一起,通过提供反驳证据来驳斥对方的伪造证据。这可能包括寻求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或寻找其他证据来证明对方证据的虚假性。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坚持自己的观点,并通过合法的方式争取公正。

如果法官在一审中采信了对方伪造的证据并做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可以考虑寻求上诉。上诉程序将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机会,让更高级别的法院重新审查案件,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评估。通过上诉,当事人有望纠正原裁判‬的错误,并争取得到公正的结果。

九、证人证言范本

证人证言

本人 :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事情的经过(说明或者情况说明) : ××××××

以上陈述句句属实,如有虚假之处,本人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日 期 :××××

十、民事诉讼有关证人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七条规定,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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