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农民打官司的那些事儿(1)

张灰灰说事 2024-05-09 06:28:28

前天值完夜班,上午我驱车去临颖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对于这个再审申请书我是有异议的,因为这起民事诉讼的案子已经走完了诉讼程序,穷尽了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历经临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漯河市检察院抗诉不予监督受理,河南省检察院复查予以维持,这诉讼的法律途径已经走完了。可是当事人说,疫情期间他多次以邮寄的方式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把申诉材料转交给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他等了很长时间,又没音信了;从2021年到2023年他又先后四次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诉书,请求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予以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这是走的信访申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等了很长时间,又没有音信了。最近的一次申诉是在2023年9月,接待人员专门在电脑上做了登记,说以后申诉有据可查,接待人员收了诉讼材料,让他回去等消息,他带着丝许希望走了。大概是在2023年12月初,临颖县固厢法庭给他打电话,他说他觉得希望一下子又来了。法庭做了笔录,让他签了字,专门告诉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认定事实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还问他是否听清楚了。

他说,他对做笔录的书记员反复强调,这起民事诉讼的案子已经走完了诉讼程序,经过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和检察院不予监督受理及省检察院的复查予以维持,没办法再申请再审了。

书记员对着话筒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又念了一遍,再次询问他是否听清楚了。他说,人家法院的书记员都说可以再审了,那就申请再审呗,案子也有了大的转机,最不济再审对新证据不予采信维持原裁定,还可以继续申请监督。于是,他就反复整理了再审申请书,希望可以把它交到法院。

果然,法院没有受理。法院给的解释很简单、直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普通老百姓打个官司实在太难了!

我们所说的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秉持初心,不忘使命,不徇私情,不徇私利,大公无私。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只有两者俱全,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人民法院不但现在和将来要办好案,办对案,同时,对于曾经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还应当坚决予以纠错。

注 : 一个小农民,无他,这儿的意思就是无权无势,普通的劳苦大众一枚。劳苦大众害怕打官司,却又不得不硬着头皮打官司,劳苦大众要经历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的困局,他别无他法!

( 农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干最苦的活,拿最少的钱,为生活所迫,为一日三餐,挣口饭吃,养家糊口,你连农民都欺负,还是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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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灰灰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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