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案沉冤三十年,缘何无罪被关十几年

牛去了赶紧去 2023-12-02 16:19:24

正义,有时会来得迟,但从未缺席。彭北文先生,居住在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石园小区,现年68岁。因涉及重婚罪及爆炸罪,遭判处15年有期徒刑,然而日夜期盼昭雪的愿望从未消减。

据悉,1992年桐木镇出口花炮厂先后发生两起爆炸案,当时上栗县办案机关认定是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责任事故,责任人被开除出厂至今30多年,毫无怨言。1994年,上栗区办案机关发现彭北文有重婚事实,遂怀疑1992年花炮厂的二次事故是彭北文人为作案,逐将彭北文抓起来严刑逼供十几天,在生不如死的折磨下,彭北文最终被迫认罪,被判刑入狱15年。

服刑期间,彭北文从未间断一直提起申诉,1999年上栗县法院依法启动了再审程序,于2000年2月28日形成了(2000)栗刑再字第01号案情报告,报告中指出:原审认定彭北文犯爆炸罪的证据是原审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应当以爆炸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而宣告无罪。

但彭北文并没有被释放,而是无罪接受惩罚于2007年刑满释放。

出狱后,彭北文更是从未停止为自己的清白辩护,不屈不挠的申诉,然而,多年来,这些上诉都未能洗白他的冤屈。2009年,经过不懈努力在上级督办下,上栗县人民法院终于公示再审判决书,判决书中纠正了大部分的错判,但却保留了小部分的认定,刑期不变,彭北文仍然没有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事实证明,1992年案发当初责任事故的认定,相关人证物证具在,2000年再审初期法院案情报告认为,应宣告彭北文无罪的内容,像极了一个响亮的耳光啪啪打在那些认定彭北文应当有罪之人的脸上。

但是在(2009)栗刑再初字第01号判决书中,法院依法纠错了爆炸案的大部分错判,却不能还彭北文清白,让法律的公正黯然失色。当所有无罪的铁证摆在面前,法院还是坚持冤判,这是公正严明的法律吗?还是说背后有着那些不为人知的内幕?

这个冤案改变了彭北文的一生,让他背负着不应该承担的罪名。彭北文非常地盼望爆炸罪在萍乡市上栗县公检法部门的秉公执法下,查个水落石出。不仅是三十年的陈案查清,更能洗刷三十年来对于彭北文的折磨和被堙灭的尊严。

2011年5月26日上栗县政法委和法院居然以彭北文生活困难为由,主动找到彭北文协商补助5万元,就此罢提爆炸案向上反映之事。天下比彭北文更困难的人有很多,为何这等好事落到彭北文身上呢?为何困难补助不是民政局发放?这种困难补助为什么不透明?

不难看出,从1995年爆炸事故开始,到三次审判,到5万元的贫困资助金,再到申诉进展缓慢,是被恃强凌弱,三吃四围。彭北文就是那个被欺压到的无辜弱势小民。所有的客观事实不难让人联想翩翩!人情案?关系案?收拢组成的假爆炸案?

归纳起来讲,爆炸案真是办案人员故意制造的假案吗?请看爆炸案的判决书里面是怎么写的:判决书中是以“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本案系萍乡市公安局交办的案件”为由而判决的,用二个基本和公安局的交办,给彭北文定罪量刑,这明摆着判的是糊涂案,人情案,关系案。不要说是刑事案件,就是一个责任事故,一个民事纠纷的认定,也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啊,再说公安局也好,检察院也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然而爆炸案的判决书中却特别注明:“本案系萍乡市公安局交办的案件”,那么该判决书本身就是枉法裁判的最好罪证,是典型的人情案,关系案,人情大于法。

2007年7月6日,在李相富《爆炸案的审判长》办公室,李相富亲口诚恳的对彭北文说:“老彭,爆炸案是没有确实的证据,当年我也不愿判你,是上面压着我判的,我要是不判你,我连工作都保不住”,(李相富的话彭北文录了音),李相富的话和判决书中注明的“本案系萍乡市公安局交办的案件”相互印证,滴水不漏。那么李相富为保自己的工作判彭北文犯爆炸罪,徇私枉法成立,为卖公安局的人情徇情枉法成立。判决书象征国家的尊严,李相富为什么会将“萍乡公安局交办的案件”这句多余的废话写进庄严的判决书呢?因为李相富早就看破了爆炸案日后可能会站不住脚,所以提前在判决书中留下这句废话,给自己留了退路。

本案一案二凶,一个责任犯,一个刑事犯,同一事件,两种不同的处罚,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这与内蒙胡革吉勒图案一案两凶又有什么区别呢?而责任犯对处罚至今30多年,心服口服,毫无怨言。这无疑是对爆炸案认定者最有力的回击!最后请求相关部门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将爆炸案异地侦办,面向全国现场直播审判,还彭北文清白,还事实的的本来面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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