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私下收公款,可能跟公司一起连带吗?丨民法典小故事(1130)

每天学一点案件 2024-05-26 03:12:22
这是一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例。 一个货主委托一家多式联运公司运送货物到美国,结果货物被美国海关扣押,弄丢了。 这个货运老板还私底下收取了运费,结果法院判决货运老板与公司一起赔偿货主损失,运费没赚到,结果赔偿了一大笔钱。 附:曾某、深圳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民终524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曾佳明,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达士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福海大道新兴工业园一区6栋401。 法定代表人:曾佳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可人,女,199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冬冬,上海和基(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霞,上海和基(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佳明、深圳市达士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士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可人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22)粤72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达士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上诉人曾佳明、被上诉人杨可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攀冬冬、李碧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佳明、达士航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费用由杨可人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不支持达士航公司关于按每公斤40元标准赔偿货物丢失损失的主张错误。达士航公司将案涉海运货物交由深圳市一诚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将案涉空运货物交由深圳市琪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海运货物价值63750.3元,于2020年9月15日被美国海关扣押,达士航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在微信中向杨可人表示货物被查扣按每公斤40元标准进行赔偿,杨可人未明确表示反对,证明双方已达成按每公斤40元标准赔偿货物丢失损失的协议。 达士航公司已将案涉货物运送至杨可人指定的地址,部分货物已被签收,部分货物被美国海关扣押。达士航公司已完成了货物运输,不应向杨可人退还运费。 曾佳明是达士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取杨可人支付的款项是代表达士航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达士航公司承担,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杨可人辩称: 首先,达士航公司、曾佳明主张按每公斤40元标准赔偿货物丢失的损失,没有依据。 通过曾佳明与杨可人在2020年9月9日的微信沟通记录可知,曾佳明主张按每公斤40元标准进行赔偿针对的是空运化妆品被查扣问题,并非是对案涉海运货物的赔偿方案,且杨可人也未进行确认。 其次,杨可人委托曾佳明运输的2批海运货物至今未运到目的地,运费为18250元。 1批空运货物中价值3189.5元的月饼丢失,对应运费为21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达士航公司、曾佳明应赔偿杨可人货物丢失的损失并返还相应运费。 最后,杨可人按曾佳明的指示,将案涉运费支付至其个人账户。 曾佳明作为达士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二者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曾佳明依法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可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曾佳明向杨可人赔偿因货物丢失产生的损失66,939.80元; 曾佳明向杨可人返还运费22,126元; 达士航公司对曾佳明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责任; 曾佳明、达士航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关于货物购买的事实。 淘宝购物的事实。 1.订单号尾数68475531号的风尚价男士拖鞋,实付款44.89元。 2.订单号尾数69475531号的风尚价男士睡衣,实付款118元,预计2020年8月14日送达。 3.宏发泡面实付款43.79元。 4.双汇火腿肠实付款180元。 5.螺霸王零食实付款110.17元。 6.折叠洗衣机实付款375元。 7.奶茶粉实付款183元,订单创建于10月15日。 8.摇奶茶实付款217.26元,订单创建于10月6日。 9.马肉主粮实付款340元,订单创建于9月21日。 10.狗零食实付款138元,订单创建于9月19日。 11.牛肉鸭实付款524元,订单创建于9月17日。 12.耳饰实付款100.80元,订单创建于9月17日。 13.鹿角巷奶茶实付款100元,订单创建于9月14日。 14.鹿角巷奶茶实付款100元,订单创建于9月14日。 15.日食记食品实付款55.66元,订单创建于9月9日。 16.葱油拌面实付款103.39元,订单创建于9月9日。 17.瓜籽实付款117.48元,订单创建于9月9日。 18.鸭血粉丝汤实付款192元,订单创建于9月4日。 19.罐子实付款132.07元,订单创建于9月4日。 20.星巴克包实付款139元,发货时间8月31日1927时。 21.热敷贴实付款97.50元,发货时间8月31日1147时。 22.热敷贴实付款97.02元,发货时间8月31日1147时。 23.丝带实付款50.50元,发货时间8月31日1712时。 24.DIY饰品配件实付款44.93元,发货时间8月28日1603时。 25.零食实付款193.40元,发货时间8月28日1006时。 26.手机壳实付款62.30元,发货时间8月27日1427时。 27.手机壳实付款39.82元,发货时间8月27日1427时。 28.手机壳实付款41.30元,发货时间8月27日1834时。 29.手机壳实付款95.50元,发货时间8月27日1005时。 30.软糖模具实付款77.96元,发货时间8月27日0956时。 31.发饰材料实付款48.62元,发货时间8月27日1458时。 32.钥匙扣配件实付款46.29元,发货时间8月27日1013时。 33.娜小屋贴纸实付款15.90元,发货日期8月25日。 34.DIY材料实付款26.26元,发货日期8月25日。 35.收纳盒实付款152.80元,发货时间8月25日1615时。 36.收纳盒模具实付款32元,发货日期8月25日。 37.饮料杯模具实付款34.02元,发货日期8月25日。 38.模具实付款309.06元,发货时间8月25日1146时。 39.镜面模具实付款10.90元,发货时间8月25日2203时。 40.多多乐DIY磨具实付款180.50元,发货日期8月25日。 41.星星扣实付款41元,发货时间8月25日1520时。 42.钥匙扣实付款58.72元,发货日期8月25日。 43.DIY材料实付款293.91元,发货日期8月25日。 44.模具实付款24.39元,发货时间8月25日0829时。 45.面包模具实付款34.99元,发货日期8月25日。 46.kitty蝴蝶结实付款193.20元,发货日期8月28日。 47.玩具星星实付款129.37元,发货日期8月25日。 48.自粘胶实付款39.15元,发货时间8月25日。 49.大熊手作实付款291.59元,发货时间8月24日1733时。 50.蝴蝶结装饰实付款154.62元,发货日期8月24日。 51.永生花实付款17.10元,发货时间8月24日0003时。 52.康师傅妙芙实付款128.90元,发货日期8月23日。 53.DIY材料实付款84.39元,发货时间8月23日1434时。 54.滴胶实付款103.29元,发货时间8月23日1650时。 55.手账实付款89.20元,发货日期9月2日。 56.贴纸实付款39元,发货时间8月23日1324时。 57.羊眼钉实付款133.49元,发货时间8月22日1022时。 58.布贴实付款56.16元,发货时间8月22日1510时。 59.咖啡量勺实付款37.68元,发货时间8月22日0813时。 60.BABYVV材料实付款262.19元,发货日期8月21日。 61.羚锐贴实付款92.38元,发货日期8月21日。 62.温感实付款364元,发货日期8月21日。 63.达能闲趣饼干实付款112元,发货日期8月19日,预计8月21日送达。 64.达能优冠饼干实付款75元,发货时间8月19日1446时。 65.浓汤宝实付款159.98元,发货时间8月19日1148时。 66.喵喵机实付款483.45元,发货时间8月19日1124时。 67.摄影棚实付款313元,发货日期8月18日。 68.棒棒糖实付款98.80元,发货时间8月18日1050时。 69.果蔬冻干实付款287元,发货日期8月20日。 70.耳机实付款51.60元,发货日期8月15日。 71.手链实付款55.80元,发货时间8月15日1316时。 72.串珠绳实付款114元,发货时间8月15日1737时。 73.发膜实付款136元,发货日期8月15日。 74.手机壳实付款79.70元,发货日期8月21日。 75.肉松实付款30.80元,发货日期8月12日。 76.腌料实付款89.70元,发货日期8月13日。 77.周黑鸭实付款228.80元,成交日期8月23日。 78.凤爪实付款326.20元,发货时间8月13日1032时。 79.代办注册实付款258元,发货日期8月17日。 80.恒源祥袜子实付款87.39元,发货日期8月12日。 81.脚链实付款91.40元,发货时间8月12日0839时。 82.筷子实付款84.65元,发货时间8月12日0803时。 83.方便面烤肠实付款137元,发货日期8月11日。 84.冰点家用实付款2399元,发货时间8月10日1432时,预计8月12日送达。 85.美甲胶水实付款63.88元,发货日期8月10日。 86.指甲贴片实付款203.26元,发货时间8月11日2249时。 87.甲片实付款53.87元,发货时间8月27日1315时。 88.零食实付款249.51元,发货日期8月10日。 89.蓝光眼镜实付款179元,发货时间8月9日1038时。 90.蓝光眼镜实付款179元,发货时间8月9日1038时。 91.充电宝实付款238元,发货日期8月9日,预计8月10日送达。 92.杨可人主张充电宝实付款238元。 93.杨可人主张眼镜实付款228元。 94.枸杞槟榔实付款120元,发货日期8月9日。 95.干将食品实付款21.90元,发货时间8月9日0834时。 96.金利来袜子实付款202.87元,发货日期8月9日。 97.雪花酥包装袋实付款67.75元,发货时间8月8日2056时。 98.双汇热狗肠实付款138.23元,发货日期8月8日。 99.双汇火腿肠实付款414.15元,发货日期8月8日。 100.广告贴纸实付款220元,发货日期8月12日。 京东购物的事实 101.美心月饼实付款3189.50元,支付日期2020年9月17日。 微信购物的事实。 102.2020年8月10日,杨可人为购买zeal牌宠物食品支付3640元。 103.8月12日、16日,杨可人为购买宠物食品支付共计8600 元。 104.8月21日,杨可人为购买宠物食品支付共计5012元。 105.8月13日、19日,杨可人为购买莉莉的厨房牌宠物食 品支付共计10,665元。 106.8月21日,杨可人为购买宠物食品支付共计3523.80元。 107.8月25日,杨可人为购买猫狗食品支付共计5286元。 108.8月20日左右,杨可人为购买Furesh牌骨胶原等24件货物支付2796元。 109.8月24日,杨可人为购买冻干鹌鹑蛋黄支付5891元。 110.8月17日,杨可人为购买丹特牌宠物食品支付2180元。 上述110票货物中,除第109票货物冻干鹌鹑蛋黄杨可人确认收件地址缺失外,其余货物收件地址均为曾佳明指定的地址。 杨可人未举证证明第92票货物充电宝的购买信息,淘宝购物信息显示第93票货物眼镜交易关闭,退款成功,故杨可人主张为该两票货物支出238元、228元,缺乏依据。 除该两票货物外,其余货物均交易成功。 杨可人主张上述110票货物中,第101票货物为空运货物,其余为海运货物。 关于货物运输的事实。 海运货物的事实。 2020年8月7日,杨可人通过微信询问曾佳明(微信昵称:AA国际快递曾先生欧铁双清包税到门)快船运输食品类货物至美国的价格,曾佳明报价双清包税门到门每公斤25元,12天到港,总体时效约20至22天,并告知收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双方确定杨可人将购买的食品邮寄给曾佳明,曾佳明将该食品快船运输至美国。 8月8日至17日,杨可人向曾佳明发送快递单号。 8月10日,曾佳明向杨可人确认收到几个快递。 8月18日,杨可人要求曾佳明8月22日前收到的货物可以先发运。 8月19日,杨可人向曾佳明发送快递单号。 8月21日,曾佳明向杨可人发送了约34个快递单号的图片,告知货物共计17箱、270.50公斤,确认其中包含快递单号尾数5839的罐头。 曾佳明向杨可人发送了名称为达士航国际账单的对账单。 该对账单载明,抬头为达士航公司,寄件日期8月21日,运单号7032103352,运费6750元,户名曾佳明。 杨可人向曾佳明转账支付6750元。 同日,曾佳明告知目前海运30天左右,并将收到到5个快递单号图片发送给杨可人,双方确定上述5个快递另作1箱发运。 曾佳明告知上述18箱货物分2票出运。 同日,曾佳明将收到的4个快递的单号图片发送给杨可人,双方确定该4个快递货物作此单发运。 同日,曾佳明告知Furesh牌骨胶原有渗漏,该票骨胶原下次发运。 曾佳明告知增加16公斤,杨可人向曾佳明转账支付运费400元。 一审庭审时曾佳明主张其收货后将货物交给一诚通公司运输。 8月22日,曾佳明将一诚通公司告知的11箱货物单号7032103352、396073557301,7箱货物单号7032103363、396073575929,发送给杨可人。 同日,杨可人要求曾佳明将其中1瓶Furesh牌骨胶原回寄至其指定地址。 9月10日,曾佳明告知396073557301号项下货物预计9月12日到港,30天左右签收。 9月18日,曾佳明告知货物已到美国,等待清关。 9月24日,曾佳明告知预计29日清关完毕。 9月29日,曾佳明告知清关完毕,货物无法送仓。 2020年8月25日、31日,杨可人向曾佳明发送快递单号。 8月29日,杨可人告知货物满100公斤可以发运。 8月31日,杨可人要求曾佳明帮忙签收莉莉的厨房牌货物。同日,曾佳明发送了约58个快递单号的图片。 9月1日1430时许,曾佳明告知货物全部打包完毕,并发出名称为达士航国际账单的对账单。 该对账单载明,抬头为达士航公司,寄件日期9月1日,运单号7032103772、7032103783,运费共计11,100元,户名曾佳明。 同日,杨可人向曾佳明转账支付11,100元。曾佳明主张其收货后将货物交由一诚通公司运输。 9月3日,曾佳明告知单号为396423754977、396423895671。9月29日,曾佳明告知货物正在清关。 一审庭审时,曾佳明主张其在收到货物后交由一诚通公司运输,后该货物被美国海关查扣。 曾佳明提交了其收到的海运货物快递单号图片。 该图片显示有货物第2票男士睡衣、第3票宏发泡面、第4票火腿肠、第5票螺霸王零食、第6票折叠洗衣机、第24票DIY饰品配件、第25票零食、第26票手机壳、第27票手机壳、第29票手机壳、第33票娜小屋贴纸、第34票DIY材料、第40票多多乐DIY磨具、第45票面包模具、第46票kitty蝴蝶结、第48票自粘胶、第52票康师傅妙芙、第62票温感、第63票达能闲趣饼干、第67票摄影棚、第69票果蔬冻干、第74票手机壳、第75票肉松、第79票代办注册文件、第80票恒源祥袜子、第83票方便面烤肠、第85票美甲胶水、第88票零食、第91票充电宝、第94票枸杞槟榔、第96票金利来袜子、第98票双汇热狗肠、第99票双汇火腿肠、第110票丹特牌宠物食品的名称。该图片还显示有货物第36票收纳盒模具、第37票饮料杯模具、第42票钥匙扣、第43票DIY材料、第47票玩具星星、第50票蝴蝶结装饰、第60票BABYVV材料、第61票羚锐贴、第70票耳机、第73票发膜、第76票腌料、第100票广告贴纸店铺名称。上述图片可以证明曾佳明海运上述货物。 2020年8月21日,杨可人向曾佳明发送的快递单号表中载明的货物包括第102票zeal牌宠物食品。 8月22日,曾佳明按照杨可人指示将第108票Furesh牌骨胶原中的1瓶回寄。 9月1日,曾佳明向杨可人发送了第105票莉莉的厨房牌宠物食品的图片,询问是否液体。 同日,曾佳明确认收到第107票猫狗食品。 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曾佳明海运上述货物。 第1票风尚价男士睡衣与第2票风尚价男士拖鞋比较,两者订单号尾数相近,均为风尚价男士服装,在第2票风尚价男士拖鞋预计于2020年8月14日送达且被曾佳明签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曾佳明签收并海运第1票风尚价男士睡衣。 第7票奶茶粉、第8票摇奶茶、第9票马肉主粮、第10票狗零食、第11票牛肉鸭、第12票耳饰、第13票鹿角巷奶茶、第14票鹿角巷奶茶、第15票日食记食品、第16票葱油拌面、第17票瓜籽、第18票鸭血粉丝汤、第19票罐子,订单创建日期晚于曾佳明海运日期2020年9月1日。第20票星巴克包、第21票热敷贴、第22票热敷贴、第23票丝带,发货日期为8月31日,距离曾佳明打包完毕货物之时9月1日1430时许过近。第55票手账发货日期晚于曾佳明海运日期9月1日。第109票冻干鹌鹑蛋黄的收件地址不明。杨可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曾佳明海运上述货物。 第28票手机壳、第30票软糖模具、第31票发饰材料、第32票钥匙扣配件、第35票收纳盒、第38票模具、第39票镜面模具、第41票星星扣、第44票模具、第49票大熊手作、第51票永生花、第53票DIY材料、第54票滴胶、第56票贴纸、第57票羊眼钉、第58票布贴、第59票咖啡量勺、第64票达能优冠饼干、第65票浓汤宝、第66票喵喵机、第68票棒棒糖、第71票手链、第72票串珠绳、第77票周黑鸭、第78票凤爪、第81票脚链、第82票筷子、第84票冰点家用、第86票指甲贴片、第87票甲片、第89票蓝光眼镜、第90票蓝光眼镜、第95票干将食品、第97票雪花酥包装袋、第103票宠物食品、第104票宠物食品、第106票宠物食品发货日期均在2020年8月27日前,在第24、25、46票货物发货时间晚于上述货物发货时间且被达士航公司签收并海运的情况下,可以合理认定上述货物海运出运。曾佳明庭审时认可上述货物海运出运。 一审庭审时,曾佳明主张上述海运货物被美国海关查扣。 空运货物的事实。 2020年8月28日,杨可人向曾佳明询问空运月饼的价格。 9月1日,曾佳明询问杨可人是否邮寄月饼,告知价格每公斤78元,时效4至6天。 9月9日,曾佳明告知货物被查扣按每公斤40元赔偿。 9月10日,曾佳明询问月饼是否发货,杨可人确定月饼等货物空运。 9月21日,杨可人要求空运货物打包,曾佳明发送了约45个快递单号的图片,确认收到第101票月饼。 同日,曾佳明告知货物体积重51、实重38.50公斤,运费为3876元(76元×51),4至6天签收。 杨可人向曾佳明转账支付运费3876元。 9月22日,曾佳明告知单号为1Z9WE5010468118013。10月3日,杨可人发送视频,告知快递包裹被割开后又封上,少了21公斤,并发送包括月饼等丢失货物的快递单号。10月12日,双方确定曾佳明赔付1000元,每次发货运费抵扣500元。 其余货物的事实。 2020年10月17日,曾佳明发送约38个货物快递单号的图片。10月19日,曾佳明告知货物已打包。 10月22日,杨可人告知因前面两批货未到,第三批货先不发货,暂存一段时间。 11月2日,杨可人告知位于深圳的收件地址。11月27日,曾佳明发送了货物快递单号图片。 2022年7月8日,曾佳明向杨可人发送美国海运B价表。该表备注,粉末、液体每公斤加3元,非FBA地址每公斤加1元,住宅地址每件加25元,此价格扣关提取前丢失只赔偿每公斤20元,不退运费,如退运费另加每公斤3元。 达士航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曾佳明、黄涛为该公司股东。 一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本案货物从中国运输至美国,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四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争议。 曾佳明是达士航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有权代表达士航公司与杨可人订立和履行合同。 曾佳明向杨可人发送的对账单文件显示有达士航公司名称,表明曾佳明已向杨可人披露达士航公司。 曾佳明确认达士航公司是合同主体。 故杨可人与达士航公司之间成立多式联运合同。 达士航公司确认杨可人委托其海运的货物被美国海关查扣,其未举证证明将上述海运货物交付至杨可人指定的收货人,表明达士航公司已失去对上述货物的控制,可以认定上述货物已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三条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的规定,达士航公司应对上述海运货物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达士航公司安排空运的货物包括月饼。 杨可人发送的空运货物开箱视频显示包装纸箱被开启过,表示货物短少21公斤,并且按照达士航公司指示发送了丢失的月饼等货物的快递单。 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杨可人托运的月饼丢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在达士航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情况下,达士航公司应对月饼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达士航公司是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故其抗辩货物灭失应由其下家或美国快递公司负责,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在各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海运货物灭失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达士航公司对海运货物的赔偿责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规定,海运货物的赔偿额应按照其实际价值即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计算。 其中第7至23票、55票、92至93票、109票的货物价值应予扣减,第108票Furesh骨胶中回寄的1件116.50元(2796元÷24件)应予扣减。故达士航公司应赔偿杨可人海运货物的损失54,499.92元(63,750.30元-2687.68元-89.20元-238元-228元-5891元-116.50元)、运费18,250元。 月饼价值3189.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杨可人请求赔偿月饼损失3189.50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空运货物重量38.50公斤、体积重51,达士航公司收取了杨可人支付的运费3876元(76元×51)。 空运货物丢失21公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关于“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规定,达士航公司应返还空运货物的运费2114元(21公斤×51÷38.50公斤×76元)。 达士航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杨可人表示货物被查扣按每公斤40元赔偿,杨可人未明确表示接受。 达士航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发送美国海运B价表,但其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该表载明的赔偿标准达成一致。 故上述赔偿标准对杨可人没有法律拘束力,达士航公司抗辩货物丢失按每公斤40元赔偿、不退运费,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达士航公司在空运货物后没有继续为杨可人运输货物至美国,其抗辩货物丢失赔偿以后续运费抵扣,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杨可人按照曾佳明指示将达士航公司应收取的运费,多次向曾佳明个人账户支付,客观上产生债权人无法区分达士航公司与股东曾佳明个人财产的事实效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 曾佳明未举证证明其将收取的该运费转入达士航公司账户,其个人账簿与达士航公司账簿相互区分,导致其个人财产与达士航公司财产难以分辨,属于财产混同,达士航公司已丧失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曾佳明对达士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达士航公司、曾佳明连带赔偿杨可人货物损失57,689.42元; 达士航公司、曾佳明连带返还杨可人运费20,364元; 驳回杨可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27元,由杨可人负担251元,达士航公司、曾佳明连带负担1776元。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达士航公司、曾佳明提交了5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曾佳明并未向杨可人说过“双清包税门到门”;曾佳明称货物被海关查扣按每公斤40元标准进行赔偿,杨可人并未明确表示反对等。 杨可人质证称,这些材料在一审时已提交过,不是二审的新证据,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二审中,曾佳明确认达士航公司有两名股东,其持有该公司95%股份。 本院认为,讼争双方约定将案涉货物从中国运至美国,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讼争双方对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案涉合同纠纷的准据法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是关于达士航公司应向杨可人赔偿货物丢失损失的计算标准及是否应退还运费问题;二是曾佳明是否应向杨可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2020年8月,杨可人与达士航公司约定,杨可人将案涉2批海运货物和1批空运货物交给达士航公司,达士航公司通过多式联运方式将货物运至杨可人指定的美国地址,双方因此形成的多式联运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首先,关于货物损失的赔偿标准问题。 经查明,杨可人交付给达士航公司运输的货物中,除部分空运货物已被运至指定目的地外,其余货物至今未运至目的地,达士航公司主张该货物被美国海关查扣,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货物已灭失,在达士航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情况下应对案涉货物灭失给杨可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对于案涉海运货物灭失的赔偿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即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予以计算。 对于案涉空运货物灭失的赔偿额,依照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赔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按杨可人购买案涉灭失货物的价格认定达士航公司应向杨可人赔偿海运货物损失54499.92元和空运货物损失3189.5元,合计57689.42元,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虽然曾佳明曾在微信中就案涉空运货物运输事宜进行沟通时表示货物被查扣按每公斤40元标准进行赔偿,但无证据显示其该项主张获得了杨可人的同意。 现达士航公司仅以杨可人未明确表示反对为由主张案涉全部丢失的货物都应按每公斤40元标准进行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达士航公司应退还的运费问题。因达士航公司未能按约定将案涉货物运至杨可人指定的目的地,也无证据证明其对此不存在过错,故其无权向杨可人收取已灭失货物对应的运费。一审法院认定达士航公司应向杨可人返还运费合计20364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达士航公司主张其已按杨可人指示完成了货物运输,因此不应退还运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曾佳明是持有达士航公司95%股份的股东,在案涉交易过程中其多次以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收取杨可人支付的运费,其也未举证证实其个人收取运费后转交给了达士航公司。 依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曾佳明与达士航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形,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认定曾佳明应对达士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曾佳明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曾佳明、达士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7元,由曾佳明、深圳市达士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民韬 审 判 员 莫 菲 审 判 员 徐玉宝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翔华 书 记 员 古陆珠
0 阅读:0

每天学一点案件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