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才过了一年去维权,就被法院驳回了?丨民法典小故事(1138)

每天学一点案件 2024-06-13 09:46:12
这是一起技术合同纠纷案例。 一家公司想要获得一项无纺布的设备制造技术,但拿到该技术U盘一年后,以对方的技术侵害他人技术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技术合同无效,退还30万技术费用。 但法院认为,既然对方是非法技术,那得提出证明啊?现在又说U盘无法打开了,那就是举证不能了啊?一年时间去干嘛了,为何没有起诉,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尽管原告认为被告不讲义气,技术不行,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才决定起诉的,但法院可不相信,因为这不符合常理。 有时候,验货非常重要,特别是这种软件技术的内容,很可能真的是时间长了无法打开文件内容,如果发现对方的技术不行或者有问题,协商不成就赶紧要诉诸法律,以免夜长梦多。 附:广东雅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袁林文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03民初2157号 原告:广东雅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华路12号B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码91442000MA54BH8L92。 法定代表人:杨红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涛,广东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林文,男,1990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清,重庆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雅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艺公司)与被告袁林文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雅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涛、被告袁林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艺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技术使用费300000元和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0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与被告达成技术许可协议,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技术使用费300000元,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提供图纸,其提供的U盘没有内容无法打开,原告就双方达成协议前被告提供的设备照片和技术参数咨询过专业人士,专业人士称该技术内容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因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技术使用费300000元,但被告拒绝返还并将原告拉黑,被告至今两年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被告之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袁林文辩称,原告已经收到被告交付的电子形式的图纸,原告收到后可以随时使用、复制、修改,故原告要求返还全部费用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图纸,双方已经按约履行各自义务,且未约定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无证据且金额过高。 被告只负责提供图纸,不负责原告的生产、购买配件以及组织工作,本案涉及的无纺布设备和熔喷设备图纸都是非标准的产品,所有配件都能单独购买,并非被告向原告提供。 被告提供的图纸未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图纸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原告在收到被告提供的资料一年以后才向被告提出收到被告交付的u盘资料不能打开,按常理来说,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一般人在收到资料之后会立即查验,如存在原告所述行为,会立即主张权利,而本案原告在时隔近一年之后才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另在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被告愿意重新向原告提供一份资料,但被原告拒绝,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红星(微信号:weida**)与被告(微信号:aa**通过微信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无纺布设备、熔喷设备图纸,并拷贝到U盘中邮寄给原告,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账300000元。次日,原告收到该U盘。 2021年2月27日,原告在微信中告知被告U盘打开没有数据,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款项。 2021年12月10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星出具声明载明:2020年4月15日通过杨红星平安银行账户支付给袁林文的叁拾万元款项系广东雅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图纸转让款,本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履行职务行为。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声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口头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无纺布设备、熔喷设备的图纸,系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属于技术合同,原告与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技术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合同双方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的技术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但原告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涉案图纸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故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原告陈述被告提供的储存涉案图纸的U盘无法打开,要求被告退款,但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收到U盘后并未提出异议,直到2021年2月27日才告知被告U盘无法打开,时间长达10个月左右,完全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且U盘作为存储设备本身可随时删除、复制、拷贝,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因于常理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故对于原告的要求被告返还图纸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条、第八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雅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广东雅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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