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下班约了几个同事开怀畅饮,结束后,男子醉醺醺坐上公司班车回家,上车后倒头就睡。没成想,男子竟在熟睡时尿了裤子,第二天酒醒后才知道这件囧事。更崩溃的是,领导觉得他的行为有损公司形象,直接把他开了。男子委屈坏了,说自己又不是故意的,至于吗?他申请仲裁失败,只好诉至法庭,法官一句话,让他重见希望!
何某2014年来到一家驾校当教练员,工作上一直稳稳当当,还把合同续签到了2022年。
可他哪能想到,一场意外小插曲,不仅让他在同事面前颜面尽失,还让他的职业生涯也提前画上句号。
2019年5月16日晚上,何某下班后和同事相约出去喝酒。酒过三巡,大家兴致越来越高,何某也渐渐喝上头了。
聚会结束后,何某摇摇晃晃,人都走不成一条直线,还好,有驾校的班车可以护送他们回家。
在酒精的作用下,何某一上车就开始倒头大睡。由于喝了太多酒,一阵尿意突然袭来,何某竟直接在睡梦中尿湿了裤子。
由于何某睡得太沉,当下他毫无察觉。直到第二天彻底酒醒,才从同事口中得知了昨晚的情景。
何某听完满脸尴尬,他一个大男人,竟然在车上尿了裤子,说出去真是丢人!以后怕是要沦为同事间的笑柄了…
意识到自己失态后,何某本就十分懊悔,可没想到,更让他崩溃的事还在后面…
驾校领导知道这件事后,觉得何某的行为太影响公司形象,决定把他开除。
何某一听,彻底慌了。他尿车上并不是故意为之,不至于让他丢了饭碗吧?
为了保住工作,何某连忙承认错误,并写下一份《保证书》,承诺以后绝不会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可他无论怎么挽回,终究是无济于事,领导铁了心的要把他开了。
2019年7月8日,何某决定申请仲裁,他要求公司支付他两份赔偿金。
一是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6266.92元。
二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8936.12元。
然而,仲裁委并没有支持他的请求,何某心有不甘,决定诉至法院。
有人认为,酒品如人品,这样的员工应该开除!
也有人觉得,男子喝醉了,不受控制,尿裤子也不是有意的,不至于!
那么,何某究竟能胜诉吗?
《劳动合同法》第40规定: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
但是,何某的情况并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此他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此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驾校领导因何某的非故意行为将其开除,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法院认定驾校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则何某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关键在于,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何某虽在醉酒状态下尿湿了裤子,但这个行为并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且他并非故意为之。因此,驾校仅凭此行为就将其开除,可能过于严厉,有违劳动法的公平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是在熟睡状态下尿了裤子,并非故意,公司方面认为何某的行为有损公司形象,却没能举证证明何某的行为造成了哪些实际损害。
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务合同,应支付何某赔偿金68936.12元。
至于何某主张的代通知金,法院并不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何某熟睡中尿湿裤子,并非有意当众撒尿,两种情况性质截然不同。因此,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