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下班和同事喝酒,之后乘坐公司班车回家。却因喝酒太多竟在班车上尿湿裤子。2日后男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情况。公司却以他违反公司形象为由开除了他。男子大怒,起诉到法院。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何某在北京某驾校当教练员。他每天去上班,下班后回家跟亲人团聚,过得舒心又惬意。
原本,他和该驾校签订有三年劳务合同。
三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合同,长期到2022年3月31日。
双方之所以续签合同,是因为驾校对于何某的表现很满意,而何某也想继续在这里工作。
因为在这个驾校公司内,不管是工资还是工作氛围,何某都很满意。
他所在驾校虽然地处偏僻,但驾校却贴心的为公司同事安排了班车,每天接送回家。
面对一个如此贴心且有人性的公司。公司员工自然都不愿意离开。这也是何某在合同期满后又续签合同的原因之一。
何某想好好在这里继续工作。但谁也没想到,意外却突然发生。
2019年5月16日晚上五点,何某下班后和同事一起去喝酒。
平常大家工作都忙,难得下班时间一起聚餐喝酒。他们要了几个菜,又要了酒。几个同事一边吃饭喝酒,一边快乐的聊天。气氛好不融洽。
吃饱喝足后,大家都有几分醉意。就又回到驾校准备乘坐公司的班车回家。
彼时,几个人都喝得醉醺醺的,他们谁也没想到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当晚9点。他们坐上了驾校的班车。却不料何某在途中竟然尿湿了裤子。
一个大男人,在班车上尿湿裤子,不管是什么原因,都挺让人吃惊的。也足以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何某在班车上尿湿裤子的事情,很快传遍整个公司。也传入公司领导的耳朵中。
公司领导一向注意企业形象和企业文化,听闻此事后,大怒。
两天后,何某不好意思的写下一份《保证书》。
他在保证书中叙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说因为睡着把裤子尿湿了都不知道。他承认自己在班车上尿湿裤子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他本人对此感到很惭愧,他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请求领导再给他一次机会,他会努力工作去回报公司。
按照常理,何某虽然有错。但他已经写下保证书,公司应该会给他一次机会。
公司认为何某不注意自身形象,在下班后喝酒去坐班车。在班车上尿湿裤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何某在入职之初,公司就给他发放《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其中f类第35款明确规定,员工在公共场所影响公司形象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
因此,公司解除跟何某的劳务合同。
何某没想到,因为一次喝酒,竟然被开除。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6266.92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936.12元。
但他的诉求,并未得到仲裁委未支持。
何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公司提交了员工教育培训记录。证明何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他们解除跟何某的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何某要求赔偿,没有任何理由。应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何某认可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可他在班车上尿裤子的事实。
但他尿裤子时是熟睡状态,并非主观上恶意当众尿裤子。
何某是在公司班车上尿裤子的,当时已经是晚上九点,只有班车上几个人知道。属于小范围影响。
而且,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何某行为给公司形象带来损害。
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解除何某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
按照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但是,何某认为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他为由,提出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驾校公司解除何某劳动合同违法,判令该公司在判决生效期赔偿何某68936.12元。
一审判决后,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有人说:就冲工作日酗酒这点就可以直接开除。身为成年人难道不知道提前上厕所?
有人说:公司无知,当事人尿裤子是一种潜意识行为,是意识不受控制的尿裤,无主观恶意。批评可以,砸别人饭碗太不合理!
您怎么看这件事?您认为公司开除何某,合理吗?
信源:极目新闻2025年2月28日《一员工喝多了,在单位班车上尿裤子被开除,法官:人家又不是当众撒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