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在他轿车出现问题后,将车开到小区附近的汽车修理店修车,结果维修店下手极黑,报了一个高价。男子表示接受不了,欲放弃维修,修理店老板不同意,花了我这么多时间检查,怎么能不修了呢,遂和男子发生口角。几天后,男子发现他车的刹车油管被人故意剪断,打电话报警。 (来源:红星新闻) 余某住温州某小区,2024年年中的时候,余某开车去上班,当天公司有一个重要会议,不能缺席。 怎料,车子刚驶出小区不久,车身就突然发出一阵异响,车身也随之抖动起来。余某心里一沉,知道这辆车肯定出了问题。 余某懂一些修车知识,他把车缓缓停在路边,检查了一下,觉得问题不大,便暂时没有处理,开车到公司开会。
当天下班后,余某把车开到小区附近的一家汽车修理店。 这家店余某以前路过时见过,店面不大,但看起来还算整洁,在余某看来,价格应该不会很贵。 “老板,麻烦您帮我看看,我车有点小问题。”余某将车停好后,向维修店老板的男子打招呼。 修车店老板抬起头,打量了一下余某的车,然后问了余某车辆的故障现象,并对车辆进行检查。 大概十分来钟,老板找出了故障,给余某报了一个价格。余某听到吃了一惊,认为这么一个小故障,竟然要这么多钱?自己去网上买零件,最多就几十块。 余某认为老板下黑手,是要狠狠地宰他一刀,直言说这价格太贵了,老板听到有些生气,这几乎是成本价,他都没赚什么钱,怎么还说他黑呢? 因为维修价格的问题,双方发生口角,余某放弃维修,开车离开。 几天后,修车店老板吴某在小区楼下,看到余某的车停在一旁,突然想起余某说他开黑店的事情,气不打一处来,决定教训余某一顿。 接着吴某从自己车上取了一把剪刀,来到余某车辆的前部,趴在地上,将余某车的右前轮刹车油管剪断,随即离开。 刑法第116条规定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吴某将余某车辆右前轮刹车油管剪断,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吗?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说了两个问题:
第一个,要足以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第二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就不只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问题,需要根据更严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们刑法中,刑法结果,是指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和现实危险状态,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必须具备法定性。 也就是说,必须是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结果,而不是泛指任何造成侵害导致危险的结果。 比如吴某破坏的是汽车玻璃,不会造成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把右前轮刹车油管剪断,会不会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呢? 汽车的油管,一般分成两段,一段是从ABS总泵出去的铁质油管,另一段是接近刹车分泵的橡胶油管,吴某剪短的油管是刹车分泵的橡胶油管。 看到这里,有网友可能会觉得,只是右前轮的刹车出了问题,所以事情不是很大,不会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这是错误的。 每辆车都只有一个刹车系统,刹车分泵的橡胶油管断了,刹车油会从断裂的橡胶油管流出来。
也就是说,即便只是一根油管断裂,也通常意味着刹车系统会出现严重问题,车辆可能会失去刹车功能。 所以,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已经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认定吴某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我本善良
判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