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教训了!北京,女子在小区内遛狗,经过一大妈身边时,大妈突然躺在地上,声称被狗吓

夜雨之影 2025-03-03 10:52:47

长教训了!北京,女子在小区内遛狗,经过一大妈身边时,大妈突然躺在地上,声称被狗吓得犯了心脏病,要求女子赔偿。女子见大妈就是一副讹人的嘴脸,再加上自己狗没有接触到大妈,认定大妈是恶意敲诈,遂报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核实女子遛狗没有栓绳,对女子做出相应处罚。岂料,大妈事后到医院检查,果然被诊断为心脏病。住院8天花费6800余元。大妈出院后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女子承担全部治疗费。案子经过两次审理,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女子陈某家里养了一只泰迪犬,只要是有时间,陈某总会在小区遛狗。

在2年前,陈某吃过晚饭后,照例带着小狗下楼活动。因为泰迪犬体型较小,遂未栓绳。

岂料,泰迪犬在经过刘大妈身边时,刘大妈突然躺在了地上。

还没等陈某反应过来,刘大妈便指着陈某:我的心脏病犯了,是被你家狗给吓得,给我赔偿才行!

陈某起初也有些担心,但是观察刘大妈的状态,声音洪亮、精神饱满,压根就没有半点生病的样子。

再加上泰迪犬并没有接触到刘大妈,于是陈某认定刘大妈就是恶意敲诈,遂报警。

恶意敲诈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恶意敲诈的条件是,第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一旦刘大妈被认定为恶意敲诈,虽然没有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等待刘大妈的,也有可能是最低5天的拘留。

没想到,等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陈某没有对泰迪犬进行栓绳,自身存在严重过错。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残、幼、孕特殊人群。”

遂对陈某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陈某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翻篇了,没想到刘大妈竟然真的到医院检查了,还被检查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高血压等基础病,为此,在医院治疗了8天、花了6800余元。

出院后,刘大妈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承担全部责任。

围绕其诉求,刘大妈及其辩护人提出以下理由:第一,陈某在小区内遛狗不栓绳,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自身存在过错。

第二,刘大妈犯心脏病,在医院治疗期间花费6800余元,与陈某遛狗不栓绳被惊吓,存在关联性。

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陈某应该承担刘大妈的治疗费。

法院一审认定,陈某遛狗未栓绳,该事实经过了公安机关的认定。且刘大妈住院治疗是事实,陈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陈某承担刘大妈全部医疗费,即6800余元。

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刘大妈心脏病发作,并非与自己遛狗不栓绳存在因果关系,且自己已经被行政处罚,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刘大妈心脏病发作是否与陈某遛狗不栓绳存在关联性。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陈某遛狗不栓绳,自身存在过错,不排除小狗对刘大妈造成心理恐惧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陈某主张,自己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不会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也就是说,这三种责任是独立的,互不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对陈某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陈某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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