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男子订购100件猪脚,货款共34100元,微信转账时,手滑多点了一个0,给对方转了34万多,等于多付306900元,他发现后立马让对方还钱,不料,对方把他拉黑了!男子起诉到法院,让对方还钱和利息,法院:这是不当得利。
2024年7月,张某因为生意需要,他在微信上给王某发消息,要订购100件猪脚。
两人谈好了价格,每件猪脚341块钱,一共是34100元。
张某订完后,想着把货款及时给王某,毕竟做生意还是要讲究个诚信,一般他都是尽量早给。
然而,张某在付款时,竟然手一滑多点了一个0,而后,也没注意就输入了密码转给了王某。
本来他要转给王某34100元,结果转成了341000元,多打了一个0,就多给了对方306900元。
转完钱后,张某才发现转多了,当时整个人都傻了,急的汗都下来了,他急忙给王某发微信,说明了情况,让他赶紧把306900元给自己转回来。
万万没想到,张某发出的消息犹如石沉大海,他又是打电话又是发信息都没有回音,王某就是主打一个不回复。
更可气的是,王某竟然将张某给拉黑了。张某最后的希望被王某这一举动击的粉碎。
张某彻底慌了,这30多万要是要不回来,自己辛辛苦苦这么多年攒下的钱,不打水漂了吗?
王某也是,以为自己将张某拉黑就可以将巨款据为己有了,以为自己占到了大便宜,他也不想想,有转账记录在那摆着,能得了逞吗?
真是法律常识太差了,后脚跟都能想到,根本躲不掉。
张某一看王某把自己微信都拉黑了,他气愤难当,做生意讲的是诚信,货款他扣下,多余的钱就转回来,本来很简单的一个事,可是有人见钱眼开脸都不要了。
无奈之下,张某直接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返还306900元,还有王某这期间占用钱的利息。
王某将张某误转的306900元据为己有,侵占别人钱财,构成侵占罪吗?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构成侵占罪得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将帮别人保管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第三,财物数额巨大,拒不返还或者拒不交出。
此案中,张某多转的306900元在王某银行账户中,但这笔钱不是王某代为保管的财物,也不是张某遗忘或者埋藏的财物。
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虽然,王某不构成侵占罪,但是,他明明知道这些钱是张某误转的,在张某要求他返还时,他拒不归还甚至拉黑张某,这体现了王某的恶意。
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法院认为,张某在转账时,操作失误多打了一个0,以至于多转306900元到了王某的银行账户。
而王某收到钱后,没有及时还给张某,属于不当得利。
因此,法院支持张某的诉求,所以,王某得返还这笔钱。
不过,张某要求王某支付占有钱款这期间的利息,会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张某联系王某返还306900元,王某不仅不归还,还将张某微信拉黑。
法院认为,王某属于恶意得利人,所以,张某要求王某返还利息,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张某不当得利款306900元。
如果判决后,王某依然拒不返还,将承担什么后果?
《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王某在法院判决后,还是不还张某这306900元及利息,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假如,王某不还款,情节严重的话,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所以,王某在判决后尽早将钱还给张某,对他是非常有利的,否则后果会很严重。
做生意以诚信聚财,如果连这样基本的诚信都不讲,见利忘义,这样只会让自己的路越走越窄。
在这个电子支付的年代,操作失误难免,面对“意外之财”落进自己口袋时,正确的做法应该主动返还,不要心存侥幸,妄图占有。
像王某这样不仅违背道德,也触犯了法律,最终,还要承担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