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同安,男子应聘到一家公司,上了3天班后,公司却开除了他。7天后,男子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他三天工资689元并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7000元。公司却说它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三天只是试用期。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8月,小东看到一家公司发布招聘信息就去报名。
对一个已经失业的人来说,能找到一份工作维持家用,是他当下最希望的。
小东没有耽搁,立刻去报名参加面试。幸运的是他很快被录取。
同年8月14日,小东入职,开始上班。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务合同。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该订立书面合同。
但是该公司没有和小东签订合同,小东可能由于不懂法,也没有过问。
对小东来说,有工作干就很知足了,他高高兴兴去上班,可他没想到,16日晚上他就接到通知。让他明天不用来上班了。
公司这个通知让小东非常震惊,他刚刚上了三天班,就这样莫名其妙被开除了。
更让他震惊的是,7天后,他发现该公司竟然被注销了。
小东觉得,自己上了三天班,公司却没有发工资。现在又莫名其妙的注销。难道自己就这样白白辛苦三天?
再说了,自己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却莫名其妙被辞退。公司总该给一个说法吧?
小东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之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两个股东王某和张某支付他三天的工资689元,并支付他违法辞退赔偿金7000元。
庭审中,公司却说,那三天只是试用期,小东的工作不符合他们的要求,因此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他们开除小东,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第二,公司开除小东是否合法?
1、虽然当初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晓东在该公司工作三天。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
既然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就应该及时支付小东工资。
2、如果该公司当初跟小东约定工作内容。小东没有按规定完成工作内容。那么公司有权利开除小东。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
公司想证明小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内容,就应该提供证据来证明。
可公司却没有证据证明,就擅自开除小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擅自跟小东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两倍经济赔偿金。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未经清理及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该公司擅自办理注销。小东要求公司两个股东承担责任。合理合法。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张某向小东支付工资689元,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5000元。
对此,有人为法院的公正判决点赞。
有人感叹地说:公司今年裁员,我不幸在列,人事部说补偿我5000元,并开出解除劳动失业证明。我做了一年半啊!不同意,给公司说走法律程序好了,人事部看我这样说,第二天又找到我说按《劳动法》赔偿我,(一万多元)并开失业证明。所以在外打工,一定要用法律的力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有个关键点是,小东只上了三天班就被辞退。7天后该公司就注销。
如果小东不懂法,想着三天白干了就白干了那这件事也就到此为止。
但小东却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最终他获得了该有的工资和赔偿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人人都要懂一点法律知识,当遇到问题时,我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认为呢?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