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花23万元买了个车位,开发商还附赠了一间地下室。可车位买到手第二

小李环球旅 2025-03-04 20:46:04

浙江杭州,一男子花23万元买了个车位,开发商还附赠了一间地下室。可车位买到手第二天开始,男子的车位就一直被一辆奥迪车给占着,而奥迪车主一口咬定这车位是他早就预定的,还拿出了合同。男子不认,直接请来了执法部门把奥迪车给拖走了。

(来源:1818黄金眼)

陈先生在去年9月份刚收了房,今年2月他又花23万元买下了地下车库的B01号车位,当时开发商还附赠了一间储藏室。

2月11日一大早,陈先生意外发现自己的车位上竟停了一辆奥迪A4L,但没有留下联系方式,后从物业处了解到,这辆奥迪A4L是另一位业主刘先生的。

陈先生想通过物业与刘先生联系挪车,可刘先生却态度强硬,拒绝挪车,还一口咬定车位是他预定的。

陈先生被弄懵了,自己明明买下了这个车位,怎么就成刘先生预订的了?陈先生询问了物业,物业这才将具体情况说了出来。

原来,刘先生的确是最先定下这个B01号车位的,还付了1万元的定金。不过,因为当时开发商打算把车位和储藏室捆绑销售,所以刘先生才迟迟没有下定决心要买。

开发商在多次电话询问和发函催问无果后,认定刘先生不打算购买车位了,所以就将车位卖给了陈先生。

不过,陈先生认为自己既然付钱买下了车位,那车位就是自己的,至于刘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与自己无关。

开发商对此回应称:这不能算是捆绑销售,陈先生的车位因为靠近储藏室,所以打算提高点车位的价格,把储藏室给一并附赠了。地下车库还有很多不带储藏室的车位,可供选择。

1、开发商的行为算不算捆绑销售?

按照《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第28条第4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由此可见,捆绑销售是禁止的。

开发商自称储藏室是附赠的,如果陈先生所购买的车位价格和其他车位的价格一致,开发商又赠与了储藏室,那就不算捆绑销售。

但如果开发商提高了一些车位价格,然后以储藏室附赠,这显然属于捆绑销售。

不过,陈先生既然认可了开发商的捆绑销售,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公平原则,法律也不会做过多的干涉。

2、现在到底是刘先生违约了,还是开发商违约了?

如果说刘先生一开始就知道开发商捆绑销售,他仍选择支付1万元定金,但又不支付尾款了,那是刘先生自己的责任,属于刘先生违约。

但如果开发商是在刘先生支付定金后,才开始捆绑销售的,那就是开发商的违约。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刘先生一旦违约,那1万元定金则归开发商所有,而开发商一旦违约,则要返还刘先生2万元定金(包含了刘先生支付的1万元定金)。

不过,刘先生如果认为开发商违约了,可以向法院去主张权利,而不是霸占陈先生买下的车位。

3、这车位现在是属于刘先生的,还是陈先生的?

一般来说,事情总有个先来后到,况且刘先生是先付了定金的。

可即便是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开发商可以退还双倍定金,或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现在车位已经通过合法手续卖给了陈先生,那么这个车位就不是刘先生的了。

因此,刘先生霸占陈先生的车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也就是说,针对刘先生侵犯陈先生车位的情况,在刘先生拒绝停止侵犯的情况下,陈先生有权将刘先生的车给强行拖走,这属于自助行为。

但是在实施自助行为后,应当及时报警处理或者寻找相关机关单位求助处理。

最后,刘先生表示只要开发商给一个合适的车位,不带捆绑销售的车位,自己还是愿意挪车的。

而陈先生表示,如果刘先生继续占着自己的车位,自己也会通过执法部门将刘先生的车强行拖走放到合法合规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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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环球旅

小李环球旅

就会点轻功👣刚到巴基斯坦就没体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