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在已婚女同事上班时,偷拿其家中的钥匙并在其家中偷装偷拍设备。一个月后,被女同事丈夫发现并报警。男子自认为只是构成违法。谁料,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且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男子任某出生1985年,早年从陕西榆林老家来到当地工作生活,在某公司上班。
女子时某是任某的同事。因时某长得年轻漂亮,任某对其心生好感,但因时某已婚,任某只能将对时某的爱意埋藏在心底。
因平时与时某走得比较近,一起工作多年,任某对时某的家庭信息等情况,非常了解。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任某决定在时某家中安装摄像头窥视其家庭生活。
2024年5月,任某先是在网上购买了一套高清偷拍设备,后又趁时某上班不注意时,从其储物柜处偷来其家中的钥匙。
拿到时某家中钥匙后,任某请假外出并偷偷来到时某家中。用钥匙打开房门后,任某将提前准备好的偷拍设备安装在时某家客厅的窗帘支架上并在调试完成后离开。
安装完成后,任某几乎每天都通过手机软件,查看时某及其丈夫等人的家庭生活。
6月18日,因偷拍设备的电池耗尽,任某又在时某上班时,用同样的手段取来钥匙,并再次来到时某家中为设备更换电池。
6月20日,时某丈夫汪某在家中打扫卫生时,无意中发现这个偷拍设备。
汪某询问了一遍家人并确认不是家人所安装的后,立即报警求助。报警当天,正在公司上班的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1、任某到案后,因证据确凿,没有过多为自己辩解并自认其行为只是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从这一点来看,任某到女同事时某家中偷偷安装偷拍设备并偷窥、偷拍、窃听时某及其家人生活隐私,确实只是构成违法。
2、但应当要注意的是,任某进入的场所可是时某及其丈夫汪某的私人住宅。
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245条同时还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任某不仅有偷窥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同时还具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
但因两者之间有想象竞合关系,公安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将任某刑事拘留。
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无视国法,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任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成立。但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没收作案工具手机。
4、任某的行为同时还侵犯公民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生活隐私、个人身体隐私、个人生活信息资料隐私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否则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任某偷窥、窃听时某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隐私,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责任。
但时某想要维权,就目前而言,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任某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