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12岁女孩半夜1点多从小区楼顶天台坠亡,虽然警方认定女孩系自杀,但是女孩家属难以释怀,认为物业没有尽到责任,向物业索赔18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天台周围没有警示标志、放任业主自由使用天台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判决物业承担5%的责任,赔偿女孩家属4万余元损失。物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却这样判!
(来源: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的一天凌晨2点许,某小区足疗店员工在工作时,突然听到门外传出“砰”的一声。
该员工出门查看,发现一名女孩从楼上掉了下来,连忙告诉自己的老板。
足浴店老板随即安排员工报警、叫救护车,但悲剧的是,跳楼的女孩当场就已经死亡。
事后,当地警方介入,发现女孩死亡时只有12岁,系初一学生,身高140cm左右,家住18楼顶层。父母均从事快递工作,有一个14岁的姐姐和一个6岁的弟弟。
事发前,女孩的父母均在外工作,女孩与姐姐、弟弟在家,房屋大门未锁,三姐弟可以自由进出。
又查明女孩所在的18层步梯间门朝东,为双单扇木门,呈开启状,完好。在18层步梯间缓步台上,有一枚残缺的波折形花纹鞋印。18层步梯间的步梯顶端为出入楼顶的双扇木门,双扇木门朝西。
楼顶周围为高160厘米的砖墙,砖墙顶面安装着一根高出墙顶10厘米的横向钢筋;在楼顶西边砖墙中段内侧安装着一个布满锈斑的铁架,铁架由南向北两根竖柱、南北两根斜柱和一根横柱组成,两根竖柱紧靠砖墙,两根竖柱底部之间连接着横柱,横柱高26厘米,铁架顶部固定着一个“园”字,在北边竖柱南侧的砖墙内侧安装着一个电表箱,在电表箱上边的墙面上有一处擦划痕,在与擦划痕上下对应的砖墙上边的横向钢筋上有南北宽54厘米的纤维附着区,纤维附着区与女孩上下对应。
女孩与其同学的微信聊天中多次提到焦虑、跳楼、自杀等有关言语等等,于是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虽然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但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好端端的孩子没了,女孩的父母难以释怀,认为物业如果关闭天台安全门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赔偿,未果后,一纸诉状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共计18万余元。
法庭上,女孩的父母还表示天台存在危险,但是物业也没有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
面对女孩父母的控诉,物业辩称,出入楼顶的安全门上设有相应的警示标识。
女孩在跳楼前,多次提到自杀、跳楼等言语。天台的围墙高度为1.6米,且围墙上有10公分高的防护栏,而女孩的身高不足1.4米,如果不是故意跳楼,根本不可能坠楼死亡。
即女孩是自杀,自身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虽然小区楼顶围墙高度较女孩身高而言,足以起到安全保护作用。但楼顶周围没有设置“禁止攀爬”等警示标志,尤其楼顶固定“园”字的铁架上及周围也没有设置任何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另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楼顶天台平时由业主晒被子、小孩玩耍等使用,物业对安全门的使用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巡查等义务,未采取相关措施制止或者减少风险,而是放任业主自由使用,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在女孩坠楼事故发生时其在安全门处设置了警示标志,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女孩死亡时年龄为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认知能力可以预见从18层楼跳下的后果,结合女孩与同学的微信聊天记录,多次提到“跳楼”“自杀”等因素,综合分析各因素在本案中的作用,酌定物业承担5%的赔偿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核定女孩父母提出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物业限期赔偿女孩父母4万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物业不服,除了坚持一审的观点外,还表示,第一、自己在庭审中已经提交了入楼涉事18层天台顶安全门的照片,并举证证明了制作安全门时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相关证据,尽到了相应的举证义务。
第二、女孩跳楼的时间为凌晨一时五十分左右,在此时间段上,物业也不可能派员专门管理顶层与天台的安全门。
由于物业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但与一审却有不同的观点。
认为,女孩死亡时年龄为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楼顶未设置“禁止攀爬”的警示标志,以其认知能力也应当认识到不应该攀爬楼顶护栏,不能以没有警示标志认定物业对女孩攀爬楼顶护栏的行为存在过错。
《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由此可知,楼梯和天台连接处的安全门作为疏散通道,依法不能上锁封闭,因此物业对安全门未上锁亦不存在过错。
最终改判物业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虽然物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最终表示愿意出于同情、人道主义考虑,补偿女孩家属2万元,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这事你怎么看?
bushiba
那未成年人要监护人干什么?一出事能讹一个算一个?她是要自杀不是失足!就贴个禁止攀爬又能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