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女子租了一套房子,打扫房间的时候发现一个发霉的大米袋,女子本打算丢掉,可是却发现袋子里似乎并不是发霉的大米,打开之后竟然发现是整整齐齐的10万元现金,女子随即报了警,询问房东之后,房东却表示不是自己的。
据悉,方女士前不久刚刚租下了一套房子,随后就打扫起了卫生,可是在打扫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发霉的大米袋子藏在了隔板底下。
于是,方女士将米袋拖了出来准备扔掉,可是却发现米袋里并不是发霉的大米,而是一些硬邦邦的物体,随即,方女士打开了米袋子,结果却发现里面竟然是一沓现金。
经过清点发现,一共是10万元,于是,方女士立即报了警,随后,方女士询问房东,可是房东却表示不知情,随后,民警联系上了之前两任租客,其中一租客明确表示了否认,而另外一名租客表示可能是自己的,将会调取存取款记录。
事发后,有人说,这个租客给机会都不中用,天降的10万元,如果是自己的话,真的可能就花了。
还有人说,这个钱搞不好是有人送的,所以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不清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笔钱应该归谁?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方女士发现的这十万现金显然属于遗失物范畴,方女士在发现现金后,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积极寻找失主,如果最终能够确定是第二位租客的话,那么,就要物归原主。
如果,经过调查,这两任租客以及房东都能证明这笔钱不是自己的,那么这笔钱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也就是说,警方在接到方女士报警后,会按照相关程序对这笔钱进行登记,并发布招领公告。在公告期的一年时间里,如果没有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这笔钱的主人,那么一年期满后,这笔十万元的现金将收归国家所有。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最终找到了真正的失主,失主对于方女士的拾金不昧行为,是否需要给予一定的报酬呢?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失主必须给予拾得人报酬。但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这意味着,如果方女士在保管这笔现金期间产生了必要的费用,比如为了确保现金安全而采取的一些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失主是应当予以支付的。如果失主此前发布过悬赏公告寻找这笔钱,那么就需要按照公告中的承诺向方女士支付相应的报酬。
不得不说,方女士的处理让人竖起了大拇指,面对巨额金钱的诱惑时,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用正确的方式处理了问题。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100年不坏
别他妈在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