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男子与女友因琐事在大街上发生争吵,后升级为肢体冲突。期间,男子一怒之下

大客路看社会 2025-03-18 22:18:11

广东中山,男子与女友因琐事在大街上发生争吵,后升级为肢体冲突。期间,男子一怒之下将女友扒了精光。女友报警后,警方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对男子做出行政拘留。可女友依旧无法释怀,又将男子告上法庭,理由是男子侵犯了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索赔20万,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马某与女子顾某是老乡,两人因为经常拼车而相识,并发展为情侣关系。

虽然马某比顾某大了18岁,但是顾某并不在乎,死心塌地的要跟马某结婚。

岂料,马某见藏不住了,这才主动交代,自己已经结婚,还有了孩子。

顾某认为,两个人已经有了感情基础,就这么放弃实在太可惜了。遂提出,只要马某离婚,她可以既往不咎。

没想到,马某放不下原生家庭,一再推脱,这也引起顾某的强烈不满,两人因此发生争吵。

甚至,在大街上,两人不顾路人的异样眼光,大打出手。

冲突期间,马某一气之下扒下顾某的衣服,顾某又羞又气报警。

公然侮辱,通常指的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通过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贬低、嘲笑、辱骂等,损害其名誉和尊严的行为。

警方认为,马某在公共场合将顾某衣物扒下,导致顾某隐私暴露,构成公然侮辱。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遂对马某做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可顾某对此事依旧无法释怀,又一纸诉状将马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损失费等共计20万。

顾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马某却辩称:第一,马某承认,与顾某发生争吵,并在期间扒了顾某的衣物。

第二,顾某主张衣服被全部扒光的事实不存在,真实情况时,顾某身上还有贴身衣物。

第三,两人发生争执时,并没有引起太多人的关注,故对顾某的影响范围小,亦没有造成严重影响。

第四,双方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顾某自身也存在过错。

综上,马某认为并没有对顾某隐私权造成侵害,故不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具体到本案,马某在公开场合扒了顾某的衣服,导致顾某隐私暴露,即便是顾某身上还有贴身衣物,也属于侵犯了顾某的隐私权。

故法院认为,关于马某侵犯顾某隐私权的主张,法院应予以认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顾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审理时查明,两人发生争执后,顾某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并在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1700元。

以上,能够证明马某对于顾某隐私权的侵害,已经达到了“严重程度”。

综上,法院结合侵权手段是否恶劣、对受害人的精神伤害程度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判决马某承担医疗费1700元,并赔偿顾某5万元精神损失费。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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