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北京,一男子在公司因与同事不睦,竟在同事的工位上涂抹粪便,而后,男子被警方带走拘留5天,公司遂以旷工为由辞退了男子。不料,男子不服,认为他是因为人身受到限制,客观上无法提供劳动,不属于旷工,便将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290000元,法院这样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刘某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老员工。事发当时,其因与同事发生争执,心生不快,遂以在同事工位上涂抹粪便的方式进行报复。 事后,男子的不法行为被前来出警的警方查获,后以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其5日行政拘留处罚。 公司在得知此事后,遂以男子旷工为由,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刘某出来后对公司的决定不服,认为他因自身在受罚,人身自由被限制,客观上无法为公司提供劳动,但这并不属于旷工,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刘某先是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违法辞退为由索赔经济损失共计291000元。 仲裁机构经处理后,对刘某的申请作出了不予支持决定。 刘某随即又告上法院。 对于刘某一方的起诉,公司表示,刘某在单位工作期间,在同事的工位上涂抹粪便,且在事后旷工,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基本的职业道德。 公司对其进行辞退的处理有法有据,程序得当,不存在违法辞退。 此外,公司还提交了《员工手册》等在内的相关证据,其中,《员工手册》载明,连续12个月内旷工3日的,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从法律角度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员工手册》上载有刘某的签名,表明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知晓或应当知晓。 但刘某在上班期间对同事工位涂抹粪便公然侮辱,事后又被警方拘留,刘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于刘某辩解其并未有意旷工。 首先,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做人做事的底线,即便和同事产生矛盾,也有选择正当处理方式的能力。 然而,其因一己之私,仍然上述不法且违背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行为,其对实施该行为后所会产生拘留的结果也应当预知。 简而言之,既然其选择了实施不法行为,就应当知晓和承担由此带来的结果。 同样,旷工在客观上归因于刘某实施的不法行为,其也无从抵赖! 在刘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的情况下,公司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当。 所以,最终结果毫无疑问,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又分别进行上诉,申请了再审,中院和高院均不予支持。 总而言之,冲动是魔鬼,作为一名成年人,如果不能控制自己的脾气,遇到事情,一旦发作,到最后吃亏的也只能是自己! 再者而言,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单位同样也有其规章制度。 俗话说,“端人碗,受人管!”做错了事情,受到了法律处罚,表明其个人连做人的底线都已丧失,又怎能奢求公司去继续留用你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奇葩!北京,一男子在公司因与同事不睦,竟在同事的工位上涂抹粪便,而后,男子被警方
沛山评生
2025-03-20 20: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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