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男子回老家过春节时认识因丈夫在部队服役回娘家过春节的女子。二人认识不到

白羊登义文 2025-04-12 20:46:32

江西赣州,男子回老家过春节时认识因丈夫在部队服役回娘家过春节的女子。二人认识不到一个月,男子在明知女子是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开房4天并与其确认情人关系。开房两天后,女子提出离婚并去找男子。二人以夫妻名义入住公司提供的夫妻宿舍三个月后,男子因丈夫报警被抓获,并因系“三进宫”被从重处罚。

(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人民法院)

男子张某出生于1984年,大专文化,早年从老家江西到广东深圳务工居住生活。

2017年5月,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广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可谁料,张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并又于2020年3月再次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2021年2月份,张某被刑满释放。

女子吕某是上犹县人。2016年“520”当天,吕某与现役军人曾先生在湖南长沙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吕某与曾先生育有子女,曾先生则一直在部队服役、保家卫国。

2024年2月6日、腊月27,张某从广东深圳返回上犹县过春节时,网上认识回娘家过春节的吕某,并与其互加了微信好友。

得知吕某是因为丈夫曾先生在部队服役而未能回家与其过春节后,张某仍然连续几天,与吕某见面、吃饭、逛街、看电影。

春节过后,吕某因丈夫回家探亲、返回湖南长沙。但一直与张某通过微信聊天。

见吕某回归家庭后,张某回到广东务工。

3月3日,张某从广东到湖南与吕某开房。直到3月7日,张某才离开湖南回到广东。

之后,二人以“老公、老婆”称呼对方。

也就是说,二人在认识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就连续开房四天并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且张某还明知吕某的丈夫是现役军人。

更夸张的是,张某离开两天后即3月9日,吕某就回家和丈夫曾先生提出离婚,并收拾个人行李返回江西上饶的娘家生活。

在娘家生活期间,吕某一直在找工作。后因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其到广东找张某。

吕某过来之前,张某就承诺要为其找工作。为了让吕某顺利入职,张某和工作公司的负责人说,吕某是其在老家的“妻子”。

公司负责人信以为真,为吕某安排了工作,并给张某、吕某安排了“夫妻宿舍”。

在为吕某、张某安排“夫妻宿舍”时,公司曾要求出示结婚证,但张某谎称放在其江西老家,并承诺事后会补交给公司备案。

同年6月,因妻子吕某从提出离婚到回娘家的时间太仓促,丈夫曾先生怀疑吕某是有外遇,于是请假回家到公安机关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证实了曾先生的怀疑并于6月27日到广东将张某抓获归案。

1、我国民法对于军婚有特别的规定。

因现役军人保家卫国,国家对于军人家属有相应的优抚政策,同时,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应当先征得配偶的同意。

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我国刑法对于军婚亦实施特殊保护。

由于现役军人身份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于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其同居或登记结婚的,不仅评价为民事侵权,同时还评价为犯罪。即构成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张某认识吕某时就已经知道其系现役军人的配偶,可其仍目无法纪,与吕某开房并以夫妻名义与其共同生活。

因此,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军婚罪。

3、张某的行为如何量刑?

虽然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与其认罪认罚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但是,张某有两次犯罪前科且2021年才刑满释放,因此,其刑满释放未满5年再故意犯罪,依法亦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性质、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采纳检察院对张某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也就是说,张某2017年至2024年期间,已经是三次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刑了。

最后,破坏军婚罪是国家给现役军人履职期间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此有必要,提醒各位网友们,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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