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灵王二十二年(前550年)初冬,晋国执政正卿中军将士匄奉国君晋平公之命,率军攻克了国内卿族栾氏的旧封邑曲沃,平定了弃国流亡后又勾结齐国作乱、返回晋国袭击公室和士氏的栾氏现任家主栾盈及其党羽家臣们所发起的‘栾盈之乱’,尽诛祸首栾盈与栾氏一党。
清除了威胁自己执政地位的最大政敌栾氏之后,士匄便与其余五家卿士——中行氏、魏氏、赵氏、韩氏、智氏等侈卿家族暂时形成了同盟关系,并牢牢地把持着晋国的朝政大权。
而稳固了自己的执政地位之后,士匄就开始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晋国内部推行新的‘刑书法典’,以为今后自己掌握晋国军政大权过程中的最大助力。
士匄在修订新的晋国‘刑书’之时,又根据晋国在此之前五部法典(即‘唐诰’、‘被庐之法’、‘赵宣子之法’、‘范武子之法’、‘士渥浊修法’)的内容,拾遗补缺,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法律文书和惩处条款,将‘刑律’从国家的总法典中分离出来,制定了单独的刑事惩处法规,以为将来晋国施行刑法的准则。
士匄所修订的法典,就是晋国有史以来第六部法典——‘范宣子刑书’,它也是中华文明历史上的第一部明文法规。虽然这部法典的具体内容现在已经不可考了,但它的意义却非常重大——它的出现,为后来中华大地上诞生的的法家学说((商鞅、韩非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中华法家的起源之处,就是来自于这部‘范宣子刑书’。
但士匄所作的‘范宣子刑书’,却不是中华历史上公开发布的第一部刑法法规;中华文明范畴内第一部公开发布的法规,是与士匄同一时代的郑国执政当国子产、也就是公孙侨,于周景王九年(前536年)所制定并颁布的‘子产刑鼎书’。
子产在当年铸造这座大鼎之时,将郑国的法律条文明明白白地同铸在了上边,再把铸造好的大鼎放在了国都新郑城中最繁华的大街上,向郑国的朝野贵族及平民们公开展示其上所写的法律条文,这是中华法制史的开天辟地大事。
子产所铸、并公开对全民展示的刑鼎,也比后来晋国上军佐赵鞅、下军将中行寅奉执政魏舒之命,于周敬王七年(前513年)冬天所铸、公开展示的‘范宣子刑鼎’要早了二十四年之久,是第一部公开发布的中华文明法规条文。
即使已经制定了全新的‘刑书法典’,可此时掌握了晋国最高权力的执政士匄还是有私心的,当‘刑书’顺利完成之后,士匄并没有向全国民众公开发布此法的具体内容,而是将它隐藏在了晋国的内府中,仅仅只在晋国的高等贵族之间内部传达。
士匄这么做的目的是希望——这部法律文书的解释权,还是要掌握在公室与卿大夫贵族(自己)的手中,并以此来完全掌控晋国的朝局,以及稳固范氏家族的地位(具有法律的最终解释权)。
所以,在士匄制定了新‘刑书’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晋国中低级贵族以及绝大部分地普通国人百姓们,都不知道这‘刑书’其中所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士匄‘作刑书’,甚至是“子产铸刑鼎”之前,中华文明中的王朝法律条文历来是不公布于众的,夏、商、周三代所时期制定的‘禹刑’、‘汤刑’等法律法典,都是由夏、商、周三代王室和高等贵族们所掌握、收藏,普通的平民百姓(包括低等贵族)都无从得知其具体内容;所以,在涉及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虽依旧条、而有出入”的情况,这是一种社会不公的明显体现。
而普通的国人百姓们,由于不能得知具体的律法和刑罚的依据标准,所以也不知道今后自己(假如犯法时)将要接受的刑罚轻重;而这样一来,高级贵族们就可以凭借对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权,使普通的国人百姓“不测其法深浅,常畏法威而惮罪”,从而也就让他们对统治阶级俯首帖耳、遵从听命、诚惶诚恐,不敢稍有违逆;这就是那个时候,各国贵族统治本国底层百姓们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如前文所述——在士匄‘作刑书’将近四十年后,周敬王七年(前513年)的冬天,晋上军佐赵鞅、下军将中行寅向晋国国人们征收了一鼓(合四百八十斤)的生铁,铸造了一座大鼎,并在鼎上铸上了士匄(范宣子)当年所拟定、制做的刑书,即“范宣子刑鼎”。
赵鞅、中行寅此举,自然是受了郑国执政当国子产‘铸刑鼎’、并公开展示的影响,但两者所蕴含的意义却不大一样——赵鞅、中行寅这么做,其实是在为晋国接下来即将开始的诸卿之间的土地、势力范围争夺战,做事先的‘律法解释’。
当时,晋国内部六卿的纷争愈发激烈、而公室势力衰弱不堪,晋国的的各种社会矛盾比士匄在世时更进一步地激化,晋国的各贵族统治者们所面临的统治危机更加严重,六卿之间不能相安,甚至有在内讧中同归于尽的可能。
原本晋国的卿士大夫们对各自势力范围下土地的所有权,还只停留在‘国君赐封、家族事实占有’的这一层,无论是之前的‘唐诰’、‘赵宣子之法’,还是后来的‘士渥浊修法’,其中都缺少支持卿士占有封邑土地的律法依据,因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从《周礼》宗法制度来看,这天下的土地都是周天子的(或者说是各国国君的)。
但晋国卿士家族各方,对于自家封邑土地的占有、以及更多其他土地的争夺(也就是卿士之间的内讧、斗争),那是缺少相关法律条文的支持的,也就是说自家的土地产权所有是不明不白的。而现今的晋国政治形势,已经不允许继续这样‘和稀泥’下去了(私人财产没有保证,人人心里都不安)。
再如此‘混沌’下去、不公开对各卿士家族的私产做出承认和保护的话,那只能引发以后晋国更多的乱局。
所以,六卿都想凭借实际的律法来巩固他们对自家封邑和土地的占有,并在将来继续‘挖公室墙角’的行动中获得法律依据;而虽然‘范宣子之法’的内容现在已经不可考,但根据赵鞅、中行寅要将‘范宣子之法’铸在大鼎上、公开展示于诸多平民国人中来看,‘范宣子之法’中一定隐含了对晋国贵族卿士们合法占有各自势力范围之下的土地的‘法律背书’,以及相关配套的‘土地兼并权力’;这也为将来卿士们发起新一轮的内斗、兼并行动做足了事先的‘产权确定’法律基础。
因此,这就是赵鞅、中行寅继郑国的子产之后,将数十年前晋国上一次内讧、势力兼并完成后(也就是士匄灭栾盈之战,当然这一战的最大利益获得者是魏舒的魏氏),时任执政士匄所作的‘刑书’给公之于众,展示给天下人看,以使自己(还有其他卿士家族)的(将来也许的)土地、私产兼并行动能获得‘律法’上的合法性支持,并得到法律的背书。
(不过,以上都是本人的个人猜测和推断,并不一定准确;有不同看法的朋友,也可以积极讨论分析,以探寻其中真正的原因所在。)
当时,还在鲁国的孔子他老人家,得知了晋国居然也学着郑国当年的样子,把应该秘藏与府库中、轻易不泄露内容的‘法典刑书’给公开展示在鼎上、让普通人也一并观看了解的事情后,不由得哀叹说:
“晋国这恐怕是要灭亡了吧!它失掉了它原本的法度了。晋国就应该遵守唐叔(即晋国始祖唐叔虞)所传下来的法度(即唐诰),以此作为百姓们遵守的准则,让卿大夫们按照他们在朝堂上的位次、来分别维护它、执行它;这样,百姓们才能尊敬上位的贵人,而贵人们也能因此保守住他们的家业。
高低贵贱的差别没有出现错乱,这就是所谓的法度准则啊。晋国的先君文公因此才设立了执掌官职位次的官员,在被庐制定了法律(即被庐之法),所以文公才能以此作为诸侯的盟主。现在,晋国居然废弃之前的法令,而铸造了刑鼎,让百姓们都能看到鼎上所铸的法律条文,这还能用什么制度来继续尊敬贵人呢?而贵人还有什么手段可以让家业继续保有呢?
假如贵贱都没有次序了,那诸侯还怎么治理自己的国家?范宣子的刑书,是承自当年的夷之蒐(即赵宣子之法),那是违犯晋国旧礼、让国家动乱的乱法啊,怎么能把它当成要遵循的国家法律呢?”
孔子之所以这么激动的反对并贬低‘范宣子刑鼎’的制作和公示,其实内在的缘由就是‘儒家’和‘法家’的天然相斥所在,也是‘礼治’和‘法治’的不兼容反映体现。至于其中的思想对错、孰是孰非,这里就不再讨论了,这也是对孔子的礼敬和尊崇。
而晋国太史、研究《易经》的资深学者蔡史墨(就是上一篇文章中,与执政魏舒探讨‘龙’的相关知识的大学问家蔡墨)对此也评价说:
“范氏、中行氏恐怕是要自取灭亡了!中行寅不过是下卿(下军将),但他违反了上位者(指现任执政魏舒)的命令,擅自铸造了刑鼎、公开示众,还以此来作为国家的法律,这就是违犯法令的罪人了;又加上范氏改变先君文公在被庐制定的法律(指范氏家主士匄作‘范宣子刑书’,取代了晋文公的‘被庐之法’),这就是要灭亡的征兆了。这件事恐怕还要牵涉到赵氏,因为赵孟(赵鞅)也参与铸造刑鼎之事。但赵孟应该是出于不得已、被中行氏所胁从的,如果他能修养自己的德行、谨慎自己的言行的话,也许可以避免将来的祸患的。”
不管怎么说,在魏舒执政时期,晋国的这件铸刑鼎、公示‘范宣子刑书’的大事,总算是顺利完成了;晋国的历史前进车轮,也将继续隆隆行驶下去。而之后的日子中,身为晋国执政的魏舒,又将经历什么重要的政治大事呢?
下一篇文章继续为大家讲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