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管培生因拒绝公司组织的周末跑步活动而被辞退”的事件引发了网友广泛关注。
张先生2024年7月22日入职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担任管培生一职。入职43天的工作期间,因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公司组织跑步活动,9月4日收到了公司的单方面解除劳动通知书。
02如果只是看这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该说这个公司的HR或法务还是比较专业的。
因为只字不提拒绝参加公司周末组织跑步的事情,也没有任性的写上“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等高风险解除理由。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法定解除理由。
只要是懂点劳动法的HR,这个老板如果让你明天把这个管培生开掉,估计最稳妥的就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
但是,解除通知书写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是合法解除吗?
那不乱了套了。
写上严重违纪,写上旷工,岂不是由着单位写。
我之前写过多篇文章,讨论试用期员工解除问题,其中最常见的法定理由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目前这名管培生已经提起了仲裁,如立案开庭,主要证据其实都需要公司准备。
03公司需要证明解除满足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的要求,涉及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举证:
(一)公司针对管培生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已告知员工
最常见的形式是入职时签订的录用条件告知书,这是非常明确的录用条件,且通过签字已经实现了告知。
还有的公司会把录用条件直接放到劳动合同中,签订劳动合同就完成了告知。
需要注意,招聘网站的招聘岗位要求,不等同于录用条件。
(二)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
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试用期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根据管培生张先生透露,公司表示组织跑步活动是为了增强团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拒绝参加跑步活动反映出其缺乏主动思考和管理潜力,不符合公司对管培生的要求。
这里提到的缺乏主动思考能力和管理潜力跟录用条件有什么关系?
主动思考能力和管理潜力是非常主观的评价,几乎很难确定客观的评价标准。
如果非要把管培生的行为与录用条件建立联系,只能把“不认可公司企业文化”、“不服从工作安排”等内容放入到录用条件中。
目前没看到北京这家公司的录用条件告知书内容,不知道在开出管培生的辞退通知书时,公司是否已经想好了对策,想到了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方法。
还只是先按照领导的意思做,走一步看一步。
(三)公司已将解除理由和相关情况通知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这是解除程序的要求。
(四)公司已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书。
此部分应该不用举证。
因为员工已经把该通知书发布到了网络,且员工仲裁时,需要提交公司解除的证据。
04员工应该如何维权?
该管培生至少可以提起以下两项仲裁请求:
第一是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2N(管培生N为0.5,计算后为1倍工资)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是主张加班工资。从新闻内容看,管培生已经连续高强度加班12天,每天工作十三四个小时。
如果情况属实,且员工有证据证明,则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标准为工作日1.5倍,休息日2倍。
该事件因为目前在网上有较大影响,仲裁委正在组织调解。
让我们拭目以待后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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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打工仔都是没有好结果的[do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