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的要求。现阶段,不得以农户退出农村土地承包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实施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当交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不交回的,发包方依法收回。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取消了该规定,并提出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说穿了就是不能够收。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到现在已经有6年时间了。
二、进城落户农户的权利。一是承包权。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进城落户而丧失。二是转让权。进城落户农户有依法自愿有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三是流转权。进城落户农户有依法自愿有偿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四是交回权。进城落户农户有自愿将承包权交回发包方的权利,但应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且采用书面形式,并获得相应补偿。
三、参加再延长30年。进城落户农户不因户籍变动而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也要要积极主动按政策规定参加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积极配合基层干部工作,主动维护自身土地承包权益。提醒:进城落户农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撂荒其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