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杰电气公司“生箔机电源系统”专利权宣告无效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 2024-03-15 14:42:25

近日,由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请求人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专利无效宣告结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564814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英杰电气公司拥有的第202220132897.3号“生箔机电源系统”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案中,专利权人在案件过程中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以下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一种生箔机电源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生箔机主体(100)、至少一个与所述生箔机主体(100)连接的电源(300)和导电排,所述电源(300)包括至少一个电源模块(400);所述电源模块(400)包括箱体和两个输出排(500);且所述输出排(500)的两端朝向所述箱体相对的两端面,且所述输出排(500)的至少一端延伸到所述箱体外;所述导电排的一端与所述生箔机主体(100)连接,另一端与所述输出排(500)连接,且所述导电排具有与水平面平行的第一平面;所述输出排(500)具有与水平面平行的第二平面;且所述导电排的第一平面与所述输出排(500)的第二平面贴合并固接;所述两个所述输出排(500)的窄面对应设置。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 保护一种生箔机电源系统,证据 1 公开了一种一体化结构的铜箔生产设备。权利要求 1 和证据 1 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证据 1 中没有公开所述导电排具有与水平面平行的第一平面;所述输出排(500)具有与水平面平行的第二平面;且所述导电排的第一平面与所述输出排(500)的第二平面贴合并固接;所述两个所述输出排(500)的窄面对应设置。

证据 2 公开了一种分体式高频逆变直流电源与生箔机的安装结构,给出了通过导电排支撑输出排,导电排兼具导电和支撑作用,从而无需安装支架,减小电源体积的技术启示。

证据 5 公开了一种高频开关电源,给出了将输出排与水平面平行设置从而可以减小电源体积的技术启示。

在证据 2 给出通过导电排支撑输出排,导电排兼具导电和支撑作用,无需安装支架,证据 5 给出将输出排与水平面平行设置从而可以减小电源体积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使输出排和水平面平行设置,同时,为了使导电排支撑输出排,使导电排与水平面平行并且采用权利要求 1 中所述的输出排和导电排的排布和固接方式。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 1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 2、证据 5 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 1 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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