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后直接强制执行决定,不给人“喘息”机会?法院:程序违法

智勇评社会 2023-06-25 2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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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河南省周口市A区的李某十分热爱这片生他养他的故土,除了上大学他从未离开过家乡半步。可是没曾想因为拆迁,把他心目中淳朴美好的故乡形象由此打破。

2020年6月3日,周口市A区下发的一纸公告将李某所在村庄划为“棚户区改造”,看着家园将要被拆除,李某很是不舍。更令人心寒的是,当地的自然资源局竟然说他的房子是违建,不仅没有补偿还必须要被“紧急限期拆除”。更狠的是,在下达拆除决定七天后对方就作出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这不明摆着要剥夺李某复议和诉讼的权力吗?

李某深感不公,内心一番挣扎后经朋友推荐,紧急求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督导律师团队维权。有着丰富执业经验的李律师在听过案情后给与了明确定性:这是明显的“以拆违促拆迁”的案件,只有诉讼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件事实:

李某一家居住在河南省周口市A区,2020年6月3日A区发布征收和补偿公告,在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和同意下,对该区部分地区进行棚改项目,李某所在村被划入征收范围内。

2021年4月7日,市自然资源局对李某涉案房屋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并送达。2021年4月12日,该局对李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限原告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2021年4月14日,该局对李某作出《催告书》并送达。2021年4月19日,该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在手足无措的情况下,经过朋友推荐,李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李佳欣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办理思路:

经过对案情的详细分析,李佳欣律师认为,首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市自然资源局是想“以拆违促拆迁”,不仅想让李某自己主动拆除房屋,还不想给予李某合理合法的补偿,这明显是违法行为。其次,被告无权直接进行强制拆除,这是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地剥夺了李某的“复议和诉讼权利”。对于此案,李佳欣律师可谓是运筹帷幄,手拿把攥。

诉讼过程:

被告自然资源局辩称:本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应该确认合法。被告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且本局程序合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通知送达,限期决定送达,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

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于2021年4月12日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限原告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六十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被告却又于2021年4月19日对原告作出被诉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明显剥夺了原告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属程序违法。被告不服还想挣扎于是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的,才能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就本案来说,自然资源局程序违法,无视原告李某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就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遂法院判决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案件委托律师后,老百姓在诉讼过程中也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只有这样才是合法维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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