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村民的明确同意,村委会擅自省略了至关重要的听证程序,而土地调查过程也显得仓促马虎,缺乏必要的当事人签字确认,安置补偿的决定缺乏详尽的说明,补偿方案的标准同样含糊不清,如此“千疮百孔”的征收流程如何能够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春涛律师团队的张春涛律师和岳亭律师正是凭借对这些关键问题的精准把握,成功地促使违法的《安置补偿决定》被撤销,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征收流程漏洞百出,安置补偿决定太令人失望】樊先生是A村的村民,拥有一块273.46平方米的宅基地。2014年,该宅基地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2016年,改造补偿方案确定并公示,该村村委擅自在《听证送达回执》上注明放弃听证。2019年,经过一系列公告和批复,该地块被正式批准征收。但由于对安置补偿条件一直不满,樊先生一直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协议,2023年,县政府对樊先生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包括回迁安置、过渡期补偿、养老保险等,并要求其在15日内交出土地。樊先生对补偿决定非常不满,一时之间慌了神,好在在明律所张春涛律师以及岳亭律师拿出的方案令樊先生重新拾回维权信心,樊先生当即决定一定要让两位律师帮助自己维权,讨回公道!
律师发现,此次征收从土地调查确认开始,到安置补偿方案制作,再到征收公告,各项流程均存在严重问题,尤其补偿安置方案,不仅制作时间早于此次征收,而且其内容不明,标准不明,更是存在很大问题,考虑到这一点,律师立即对此违法《安置补偿决定书》展开诉讼工作。
【安置补偿方案太“抽象”,安置补偿决定制作依据不明,应当撤销!】首先,被上诉人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导致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欠缺前置程序,因此不具有合法性。被上诉人仅提供了张贴征地批复文件的照片,并未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关键信息,也未证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征收土地公告。
其次,土地调查结果确认环节存在不合法情况。被上诉人提供的《征地补偿登记表》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均仅由村委会制作,缺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签章,这不符合正规流程。更为严重的是,《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的签名和捺印并非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物所有人本人所留,这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必须告知被征地农民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并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然而,在本案中,上诉人作为被征收人并未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这进一步证明了土地调查确认表存在造假行为。这种造假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县政府作出的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内容并不明确具体,难以据此确定被征收人家庭户的相关补偿安置权益,例如,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仅明确安置方式为回迁安置,可安置建筑面积、过渡期安置补偿费以及养老保险,并未列明相关补偿安置标准、被征收人家庭户具体情况,以及被征收人是否可按《A村拆迁补偿方案》选择补偿方法,回迁楼装修标准、置换地下室及车位事项、是否存在二层以上房屋及相关补偿安置亦不明,且养老保险事项只列明补偿标准,未确定被征收人家庭户具体补偿数额。更何况这样的补偿决定还剥夺了上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案涉补偿决定应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撤销了案涉违法的《补偿安置决定》,本案大获全胜!
【在明律师有话说】一旦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并对其内容有所不满,务必及时通过法定途径提出异议,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期限届满后,征收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到达那个阶段,被征收人将很有可能被迫交出房屋和土地,而那时想要挽回损失或争取更合理的补偿将会变得更加困难。所以,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文/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