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名农户主张其祖辈开垦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树木遭乡政府和村委会强制清除,却拿不出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来。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农户未对相应土地享有合法权利,其诉称的强制清除树木行为与其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裁定驳回了20名农户的起诉。
那么,未签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地就不是农民的了吗?其他证据佐证也全都不管用?一审法院的上述裁判观点在农户起诉确认乡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中靠谱吗?市中院又会在二审中给出怎样的裁判观点呢?
基本案情:未签合同就“啥都不是”吗?
委托人王先生等20人是山东省菏泽市x县某村村民,其诉称在村内拥有祖辈承包下来的开荒地,并栽种了树木。
2023年6月,x县政府为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整改工作要求,制定了《x县永久基本农田非耕地问题核实整改工作方案》,并明确了具体工作要求。
委托人所在的乡据此根据卫星遥感监测影像开展整改工作,委托人自述其栽种的树木于2023年7-8月间陆续遭乡政府和村委会强制清除。
众委托人对强制清除行为不服,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然而在一审庭审中,20名原告却遇到了困境——他们无法拿出与村委会签订的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更无法拿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证书。
x县法院据此认为,“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原告取得(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诉权的前提”,而本案中的20名原告恰恰无法提供其土地权属凭证,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诉称的土地面积、四至范围、使用年限及所种植树木的数量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名原告不符合本案原告所应具备的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了他们的起诉。
那么,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和证书,农户就真的“啥都不是”了吗?这20名村民还能通过上诉重新为自己争取到救济权利的机会吗?
律师解析:村民只需初步证明其与强制清除行为有利害关系
20名村民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振律师团队的张振、李娅律师代理该案。二位律师在协调村民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指导委托人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市中院撤销一审的不当裁定,让案件进入实体审理中。
二审调查中,上诉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一组,以证明上诉人对涉案土地的使用、种植树木情况。而原审第三人村委会则指出其没有强制清除上诉人的树木,如果有所谓树木存在,也都是上诉人自己卖的。
而对于整改工作涉及的土地是否包含这20名上诉人所称的开荒地,村委会称“大概都有”,但对具体面积和树木数量不清楚。乡政府则称其对涉案土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不了解,理由就是上诉人都没有出示权属证明。
张振律师团队则在上诉意见中明确强调,未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能一概认定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涉案土地属于上诉人们祖辈承包的开荒地,村集体与所有成员均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而在一审中村委会主任并未对上诉人承包有土地及栽种树木的情形提出异议。
基于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应规定,上诉人只需初步证明其与强制清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即可提起本案诉讼。
而本案中上诉人恰恰通过视频、照片,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完成了初步举证,能够认定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涉案地块上种植有树木,乡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出现在土地整改现场,且有大型机械参与等事实。
那么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未出示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显属不当。
市中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张振、李娅二位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考虑到农村集体土地实际情况,并非所有的土地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办理了确权证……”一审裁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2024年9月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鲁17行终255号《行政裁定书》,撤销x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本案一审裁定,指令x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0户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提示
张振律师团队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尽管不能仅凭土地承包合同和证书去判定土地权属,但本案中的委托人因缺乏直接的书面证据仍然在维权中经历了周折。可见,牢固树立“签合同”和“办证”极端重要这一认知是很有必要的,农民朋友们都要争取做到手中有证,心中不慌。
同时我们也要明白,没证没合同,也不意味着咱啥也不是!(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