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职责交给镇里了?法院:法律明文规定就是县里的!

智勇评社会 2024-10-15 12:04:54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针对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职责是谁的?《土地管理法》2019年全面修订后这一问题的答案无疑十分清楚——就是县级政府的。然而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王一帆律师却在广东省惠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知,县级政府以依据地方性规定将补偿安置具体实施工作交由乡镇街道负责,有问题了你应当去找乡镇街道!

那么,县级政府能否依据一份地方性规定将本属于自己的法定职责抛给下级呢?几位中国香港籍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又能否得到保障呢?

基本案情:香港籍居民在大陆的房子,补偿问题谁来管?

委托人赖某某一家5人在广东省惠州市xx区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5栋,2008-2009年间迁入香港。

2020年1月,惠州市xx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惠州市xxx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告》,涉案5栋房屋所占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其后,委托人就涉案房屋的补偿标准等问题始终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

2023年7月,委托人向xx区政府邮寄《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书》,要求区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涉案房屋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但委托人却一直未收到区政府的任何书面答复。

2023年12月,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王一帆律师指导下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被告xx区政府就原告提交的《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书》履行法定职责。

那么,本案中的县级政府为何迟迟不对五位被征收人的书面申请给予答复呢?

律师解析:补偿安置职责和具体实施单位不是一回事

2024年6月,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xx区政府答辩称其并非涉案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不具有对原告赖某某等5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被告提出,依据《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乡镇政府才是征收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因此,原告应当向xx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职,而不是向我府主张。

被告甚至提出,“一味要求行政机关对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申请承担答复义务是增加行政成本,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

同时,被告还指出其在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后已通过政府办公系统将其交办给xx镇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要求镇政府牵头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解释工作。这表明被告县政府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此外,被告还强调并非征收方不给予五原告任何补偿安置,而是原告因对5栋房屋中的其中3栋只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的标准不满,这才导致其至今未能得到补偿,而并非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

面对被告的上述答辩,原告及王威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等规定,县级政府具有征收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的补偿安置职责,这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明文规定和立法原意,是不能够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交办等形式予以转移的。

惠州市地方性规定表述的“具体实施单位”与法律意义上的补偿安置职责承担主体不是一回事,即在具体实施中县级政府可以找来许多部门作为“帮手”,但承担法定职责的只能是其自己。

本案中,涉案香港居民的5栋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且因就补偿标准等问题存在争议而未能对涉案房屋的征地测绘报告进行确认,也未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协议。那么xx区政府显然依法具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职责。原告迁入香港居住一事也不影响其在大陆的房屋得到依法补偿的权利。

2024年8月19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粤13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xx区政府对原告赖某某等5人提交的《全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申请书》未依法作出处理有所不当,一审判决责令被告xx区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5人提交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提示

王威、王一帆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本案在补偿安置标准上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户一宅”原则下对被征收人5栋房屋该认定几“户”的问题。但无论怎样争议,被告xx区政府都应当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及时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将给予赖某某等5人的补偿安置结果予以确定。若当事人不服则仍可针对补偿安置决定复议或者诉讼,这样才能实质性的化解行政争议。

被征收人要及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研判提起“补偿安置职责履行之诉”的时机和方式,切实保障自己的补偿安置争议能早日得到解决。(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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