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林场与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发生重叠,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林木采伐,遭受了经济损失,承包经营权人理应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然而,在老刘的案例中,其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却被以信访事项进行处理,仅仅对事件的基本情况复述一遍就算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吗?且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是如何迫使相关部门认真对待重新答复,以此捍卫老刘的合法权益与法律尊严!
【案情:承包林场遇上省级自然保护区,无法采伐林木经济损失谁补偿?】
2009年11月11日,老刘与沈某签订了《林场转让协议》,合同约定沈某将承包的位于该村的林场转包给老刘,承包期限直至2024年5月15日。
然而在这之前,涉案林场已于2004年被划定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由于无法采伐林木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老刘遂要求给予补偿。
老刘多次尝试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自己的诉求,2022年向市林业局反映,2024年向市政府反映,最终诉求均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通过信访获取到一些关键信息后,在律师指导下,老刘于2024年4月向县林业局提出《安置补偿申请》,而这一次,县林业局的做法却遭到县政府严厉批评,结果大不相同!
【安置补偿申请并非信访,不能“答非所问”!】
县信访局仿照“前人”做法,对老刘的安置补偿申请以信访的方式进行处理,仅对事件前后经过重复了一遍便草率作出了答复,未对老刘申请补偿的诉求做出正面回应。
律师立即提起复议,提出被申请人县林业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未直接回应申请人老刘的履职诉求,违反法定程序,原因有三点:
第一,申请人提交的是《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不是信访,实质是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诉求,但县林业局作出的涉案《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仅对申请人之前提出的信访及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告知,未直接回应申请人的诉求,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程序错误!
第二,即便此前已针对同一信访事项作出了相应的信访答复,但该答复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分别属于信访与请求履职,属于不同事项,县林业局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回应申请人的履职诉求,程序错误!
第三,申请人就同一诉求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被申请人提出,市政府虽明确了其不具有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这并不代表县林业局无相关职责,被申请人应当基于自身职责做出相应的处理,即市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能免除被申请人的职责。
第四,即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认为,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未对申请人老刘承包经营权造成实质影响,关于生态公益林补偿款权益已落实,但被申请人县林业局仍应就申请人老刘的履职诉求作出相应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以信访答复的形式回应申请人的履职诉求,作出涉案《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系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在明律师有话说】
自2001年国家启动公益林试点项目以来,至2002年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实施。公益林又细化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本案老刘所承包的林地就属于自然保护区森林。
《森林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公益林并非全都属于国有林场,如果一部分村集体的林地或者已经承包到户的林地被划为了公益林,一般不影响承包经营权,但因禁止采伐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进行补偿。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包括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管理经费两部分。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是指补给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的资金。
因此,像本案老刘一样,因自家承包的林地被划定为公益林而被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有权获得损失性补偿资金。(李宗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