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在现场“监督指导”并未参与强拆?法院:这话你自己相信吗?

智勇评社会 2024-11-05 11:53:03

“社区居委会决议向街道办申请专业队伍指导房屋拆除工作,为此被告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到拆除现场予以监督指导...”

房子被强拆了,到底是因为征收还是因为村集体为改善村居环境而自发组织的拆除,纠结这个问题有意义吗?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李甜律师另辟蹊径,纠结这个问题无意义,重要的是当事人的权益能不能通过这次诉讼得到全面维护,而这样的观点也被法院所认可,李甜律师究竟是怎么做到的呢?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房屋被强拆,村集体自发行为还是征收行为?】

曲女士本是某社区居民,在该社区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对这片土地倾注了多年情感。然而,当有关单位计划征收她的房屋,并将她的家纳入征收范围时,曲女士却从未在当地见过任何关于征地的正式批复或公告,而征收方提出的补偿标准之低,更是让她感到难以接受,自己充满回忆的家岂能这样被低估,被“贱卖”?

在补偿协商陷入僵局之际,曲女士万万没有想到,征收方在“软”的协

商无果后,竟会采取“硬”手段径直强拆!2023年11月17日,在她和家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无助时刻,被告方出动了大批人员和机械,对曲女士的家进行了粗暴的强制拆除。强拆现场,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亲自指挥,参与了这场强拆行动,曲女士不仅财产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其心理更是遭到了重创!

面对如此公然的违法行为,曲女士感到极度愤慨和震惊,在多方咨询后,只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甜律师提出的解决方案深刻而有力,令其深感信服。因此,曲女士毫不犹豫地决定委托李甜律师,为自己争取公正,讨回应有的公道!李甜律师的加入,无疑为曲女士的维权之路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只是在现场“监督指导”并未参与强拆?法院:这话你自己相信吗?】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辩称:

一、案涉房屋系第三人*社区居委会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而拆除,被告*街道办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确实,村委会曾在这之前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作出了收回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注销使用权登记的决议,报送给了区政府,区政府作出了批复,同意收回。2022年8月19日,居委会向曲女士送达《告知书》,告知其拟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与理由,限期办理搬迁补偿协议签约手续,交回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自行腾退房屋,领取搬迁补偿款项,并告知了其陈述、申辩权,如果未自行腾退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强制执行...见曲女士并未自行腾退,又于2023 年 4 月 21 向其送达《决定书》,告知其限期选择补偿方式,并于要求其3日内交回案涉集体土地,逾期社区将组织强制拆除...

而对于自己为什么会出现在强拆现场,街道办解释道:“居委会向街道办申请专业队伍指导房屋拆除工作”,因此自己是过去进行监督指导的。

二、原告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仍为集体土地,原告主张的案涉房屋并未纳入实际的征收范围内,原告关于因征地而强拆案涉房屋的主张不成立。

第三人居委会述称:本案纠纷系村民自治事项范围,系第三人为加快社区城市化进程、改变社区居住面貌、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经过民主程序后而为的合法行为。案涉房屋系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而拆除,并非因为征收,因第三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故本案诉争纠纷不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应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又是看似合理但漏洞百出的狡辩!看得出来,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三:一是被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是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三是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对此,律师指出:

第一,是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本案考虑“这事儿跟行政机关有关系吗?强拆是行政行为吗?”答案是肯定的!即使强拆实施主体是居委会,但从其作出《决定书》,通知交回土地并预告强拆到最后实施强拆一系列行为可得居委会虽非行政机关,但其实施的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特征,故本案被诉行为应当认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对于村庄改造过程中强制拆除房屋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也即涉案房屋究竟是因征收还是因村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而被拆除,必须从本案村庄改造的指导文件入手查证:

《村庄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载明:“该意见系为促进*区村庄改造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所制定,村庄改造工作按照“政府主导、街道组织、社区实施、居民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街道全面负责辖区内村庄改造工作;社区是村庄改造工作的搬迁、*区建设和回迁实施主体,负责村庄改造范围内的搬迁腾房、腾地...该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案中,*社区改造自2012年启动,期间虽《村庄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失效,但仍参照执行。该意见规定“政府主导、街道组织、社区实施”。第三人自认组织拆除了房屋,且为实施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街道办虽否认,但按意见规定其负责改造工作,且工作人员在现场,亦应承担责任!

第三,对于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案涉拆除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但被告街道办及第三人社区居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案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履行了法定程序,依照上述规定,应视为其未履行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

除此之外,律师还指出,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通过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文书所涉及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并未依法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两委” 会议无权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不能作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相关依据,因此上述会议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侵害原告的利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本案大获全胜!

【在明律师有话说】

当房屋遭遇强制拆除,区分这是源于政府征收还是村集体自发的环境改善行动,这一问题在法律层面上很重要。根据现行法律,如果强拆是因征收而起,那么它归为行政纠纷,涉及行政诉讼;若这是村集体的自发行为,那么它则属于民事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这一区分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和责任承担主体非常关键。

然而,在现实的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与民间组织的界限往往交织出现,各方对于房屋究竟被谁拆除常常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律师认为依然应当秉持“谁行为,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搞清楚真正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谁,即追究谁的责任,这样的处理不仅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也有利于对其权益保护实现最大化!而“只是莅临现场予以监督指导”这种自欺欺人的说辞也不会再“重出江湖”...(文/李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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